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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上的登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政法大学学年论文论文题目:论我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及赔偿依据学号2009101021姓名韦晓曼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刘智慧完成时间2011年6月10日...论我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及赔偿依据[摘要]由于不动产的地位举足轻重,不动产登记制度一直是我国的热点。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及其赔偿标准,学术界众说纷纭。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事实还是行为?抑或是具有事实和行为的双重属性?进一步讲,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还是体现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赔偿依据是否相应地因性质不同而异?不动
2、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申请人有过错、登记机构有过错时责任分配和相应的赔偿依据是否相同?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法条角度入手,结合学界专家的观点和物权法专家草案建议稿,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及其赔偿依据抒发些个人浅见。[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性质;赔偿依据...目录绪论4一、《物权法》登记规则相关条文概况4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5(一)事实还是行为6(二)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7三、赔偿依据9(一)仅基于申请人的过错9(二)仅基于登记机构的过错10(三)申请人和登记机构都有过错11结论12
3、...绪论不动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不动产法是我国物权法的重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其对于我国市场稳定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法律行为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都在物权立法中根据本国的特点制定了与此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争议仍有很多,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及其赔偿标准,学术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对于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王达:
4、《对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是表彰和证明物权权属状况,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的私法行为。张步峰,熊文钊:《行政法视野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相应的,赔偿依据因性质不同而异,有学者主张行政赔偿,也有学者主张为民事侵权赔偿朱晓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期。。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条本身出发,结合物权法专家建议稿和学界专家的各自观点,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和相应
5、赔偿依据提出个人的浅见。一、《物权法》登记规则相关条文概况... 我国《物权法》有关登记规则的条文有三十六条之多,且散见于各编章。其分布概况如下:在第一编总则中,有十七个条文涉及登记规则,其中以专节的形式(第二章第一节)就不动产登记进行规定,登记规则的主要内容集中于此;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有八个条文与登记规则相关,分别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这四类他物权;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登记问题规定条文共十个,集中在抵押权和权利质权部分;最后在附则中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事项。《物权法》具
6、体法条:第一编(第六条、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四编(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物权法》总则中“基本原则”部分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可见不动产登记制度非常重要。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不动
7、产登记的内容,就是关于不动产的种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又被称之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含义在我国法学界是颇有争议的,这中间的分歧主要涉及到物权登记究竟是一种事实还是一种行为,究竟是属于公法范畴还是属于私法范畴(细言之,即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因此,要界定物权登记的概念,首先应当厘清其性质。...(一)事实还是行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概念的界定大致分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事实说,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地孙宪忠教授认为:“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8、簿的事实。”孙宪忠:《不动产物权登记》,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也采取了这种观点,其第一条规定:“登记,为不动产的标示或如下所列的不动产权利的设定、保存、转移、变更、处分限制或消灭时所为的记载。”既然登记是一种记载,则当然是事实状态了。第二种观点是行为说,如我国台湾学者温丰文先生认为,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建筑改良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取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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