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金坛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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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申报2017年金坛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的公示为做好2017年金坛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关于印发2017年金坛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指南的通知》(坛委农字〔2017〕71号)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从9月28日起至10月4日止。各申报主体必须严格对照文件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所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申报建设内容不得与其它项目交叉重复。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份,提交区委农工办综合科和经管科,凡不按要求进行申报或逾期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联系人:区委农工办综合科,许鸿良,0519—82838162;区委农工办经管科,杨静,

2、0519-82835164;区财政局农财科,周建忠,0519—82328723。附件:《关于印发2017年金坛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指南的通知》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2017年9月28日坛委农字〔2017〕71号关于印发2017年金坛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指南的通知各镇(街道)农经站、财政所: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下简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根据《关于印发<金坛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坛财规字[2017]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全区新型农业经

3、营主体项目发布指南如下:一、项目建设定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主要是围绕着力构建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培植目标,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经营服务能力,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二、项目补助原则按照“稳步推进、平稳过渡”的精神,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公开透明,减少环节,规范程序,对照标准,符合要求,择优补助。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三、项目申请要求凡2017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申请补助的单位必须同时

4、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申报对象:(1)依法工商登记,实际运作2年以上,列入当年度省扶持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依法工商登记,实际运作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2)列入省、市、辖市(区)级示范名录的家庭农场,优先扶持粮经结合、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等发展模式的家庭农场以及家庭农场发展集群集聚区域内的家庭农场。申报单位财务健全(家庭农场申报必须财务收支记录完善),管理规范。单位负责人要与相关注册登记资料一致(特殊情况由属地农经或政府部门证明),拥有本区域内土地、水面的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或相应证明材料。2.对“先建后补”类项目,原则上

5、实施期限内,新增投资项目需达到一定投资总额要求。对上年度在承担省、市财政支农项目建设过程中违纪违法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当年度的项目补助。3.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1日期限内完成建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项目,均可申报。在此期间已经享受过各级各类财政补助的建设项目(包括自筹资金完成的建设内容)不得再行申报。四、项目类型、支持内容、补助标准项目分“先建后补”和“以奖代补”两大类。“先建后补”的项目:农民合作社扶持项目、家庭农场扶持项目。“以奖代补”的项目:星级示范社奖补、区级以上(含)示范社奖补、区级以上(含)示范家庭农场奖补。

6、具体扶持内容与补助标准为:(一)农民合作社扶持项目1.建设内容:(1)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示范推广,实施生态种养循环发展和标准化生产;(2)农田基础设施、生产配套设施、智能生产设施的建设;(3)置办农产品加工、保鲜冷藏和运输设施;(4)开设农产品自营店、直销店或销售窗口,电子商务硬件建设;(5)合作社及农产品宣传推介的基础设施费用;(6)档案设备购置等。2.补助标准:经第三方审计后的项目总投资达15万元以上,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审计后项目总投资的60%,且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二)家庭农场扶持项目1.建设内容:家庭农场内部农田基

7、础设施建设;引进新品种新模式、实施生态种养循环发展和标准化生产;置办农产品加工、保鲜冷藏和运输设施;开设农产品自营店、直销店或销售窗口,电子商务硬件建设;产品宣传推介的基础设施费用等。2.补助标准:经第三方审计后的项目总投资达1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审计后项目总投资的60%,且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万元。(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示范)社创建1、奖补对象:(1)按照《金坛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定标准》认定的2017年度20家星级社;(2)按照《金坛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创建的2017年度区级示范社;(3)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当年度常州

8、市、江苏省及国家级示范社。2、奖补标准:星级社,三星级每家5万元,二星级每家3万元;一星级每家2万元;示范社,金坛区级每家3万元,常州市级每家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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