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扶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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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扶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富村惠农”三年行动(2018—2020)的实施意见》(区委〔2018〕1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配合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减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贴息,是指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因农业生产用途,从银行取得贷款支付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第三条申报发放贴息和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符合高效、生态、精致发展

2、方向的种植、养殖和三产融合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产经营能力。(二)规范安全:贴息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先付息后贴息,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强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确保规范、安全、高效。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四条6贴息资金用于补贴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1、家庭农场:经工商部门登记、农业部门备案、区级示范性及以上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农业种养殖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购买种苗、农资、农机;新建、改建农产品贮藏、存放、整理及初加工、保鲜以及管理设施设备等。2、农民专业合作社:

3、经工商部门登记、农业部门备案、区级示范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合作社收购成员农产品、帮助成员购买种苗、农资、为成员提供生产性服务等;支持合作社建设仓储等生产附属设施,购买农产品整理、加工、包装、运输等设备,购置农机等服务设施设备等。3、现代农业园区:纳入当年度现代农业园区规划范围,并且在分类管理评价中属B类以上园区。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建设;全产业链关键环节建设;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4、农业龙头企业: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且符合高效、生态、精致发展方向的种植、养殖和三产融合的龙头企业,在增强农业生产能力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4、1、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用途与上述内容不符的,不予贴息。62、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等,不予贴息。第三章标准和期限第七条符合高效、生态、精致发展方向的种植、养殖和三产融合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新增30万元以上生产发展涉农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八条本办法所指新增贷款指的是当年新发生的贷款。贴息按年度结息且一年一次,一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九条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贴息贷款原则上采用简易申报办理程序,按照“自愿申请→镇街初审→区农业局复核→贷款行审批”(附件1)的操作流程

5、办理。第十条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贷款行应根据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发放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贴息贷款,贷款利息由贷款主体先行支付。第十一条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贴息贷款的操作流程按贷款行相关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贴息时间自本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贷款行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贷款行于次年1月底前将贷款发放、还贷、贴息情况(附件2)报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贴息,贴息资金由贷款行代为发放。6第五章职责和监督第十二条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安排贴息资金,组织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农业局、承办银行负责组织贴息项目申报和审核,配合开

6、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承办贷款的银行,要严格执行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责任制度,严禁以贷谋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借款户贷款和自由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挪用浪费,对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并促进解决。第十四条获得贴息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和农业生产经营基础工作,及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贷款和贴息资金切实用于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对违法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7、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一年。6附件1:余杭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名称机构代码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固定电话手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本总资产主营业务上年总产值申请金额期限还款来源是否有不良贷款记录□是□否带框是否已还清□是□否本次申请贷款用途(承诺: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并盖章):年月日镇街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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