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陈国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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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陈国庆韩耀元邱利军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意见》,现对《意见》作一解读。一、《意见》起草的背景和原则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发展,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纪律、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有效地惩治受贿违纪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

2、这些新形式的受贿违纪犯罪适用纪律、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中央纪委作出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并已于5月30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下发了《意见》。  起草《意见》主要考虑了三个原则:一是立足实际、急用为先。重点解决当前受贿案件查办中实际遇到、亟须明确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二是依法、稳妥。对于查办受贿案件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相关法律界限予以明确,对于争议较大的、拿不准的问题,暂时搁置;三是宽严相济。既要严密刑事法网,防止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又要区别对待,确保打击面的合理

3、性。《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同时,《意见》对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清了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定性处理问题  当前司法实践中,除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如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

4、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能否认定为受贿,争议较大。  经研究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虽然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其支付的费用与该物品的正常价格明显不符。因此,与贪污行为中的“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一样,无偿受贿和有偿受贿,都属于受贿行为。在贿赂数额的认定上,一般是以受贿时房屋、汽车等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与实际购买出售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但是由于实践中房屋、汽车等商品存在成本价、优惠价、市场价等多种价格,尤其是有些优惠价的

5、幅度较大,因此,必须注意区分以低价购物形式实施的受贿行为与以优惠价格购物行为的界限。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虑到房屋、汽车等属于大宗贵重物品,降低几个百分点的价格,其数额就可能达到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果简单地规定“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的,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都属于受贿犯罪的话,打击面可能过宽。从当前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应该严厉打击的是那些以很低甚至是象征性的价格收受请托人价值巨大的房屋或者汽车的

6、国家工作人员,一般的以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的,尽管其数额可能较大,但不宜都作为犯罪追究。因此,《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依此查处的案件应当是社会影响大的严重案件,并且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到底相差多少数额属于“明显低于”的问题,可根据实践中遇到的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二)关于收受干股及股份分红的定性处理问题  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送的干股,并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认定为受贿没有分歧,但对于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以及收受干股分红的,能否认定为受贿以及受贿数

7、额如何认定有争议。有的认为,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干股也可认定为受贿;有的认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干股分红,都可认定为受贿;有的认为,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于股本金属于受贿,其分红则不应再认定为受贿,应作为违法所得追缴,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干股本金不属于受贿,其分红应认定为受贿。  经研究认为,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中财产权是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登记是其实现有关权利的必要程序。因此,收受请托人送的干股,并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无论是以其本人名义,还是以其指定的其他人名义,干股本金都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而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干股本金,不应认定为受贿

8、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犯罪行为和民商事法律行为在认定上应当有所区分,刑事犯罪行为侧重于客观事实的认定,所以,即使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但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事实转让的,也应当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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