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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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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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剖析及破解执行中的第三人异议  刘海港綦朝霞  提要:代位执行作为一项重要的执行制度,对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缓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异议权的滥用极大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实行。本文从分析第三人异议的法律属性入手,对其立法本意、法律特点、审查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准备。  执行中的第三人异议源于代位执行,即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案外第三人针对人民法院对其发出的履行通知,提出旨在维护其财产权利不受他人执行案件牵连的主张和抗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免遭法律文书效力不当扩张的侵害。第三人异议是代位执行制度的一部分。该制度的设计本意就

2、在于扩大被执行主体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从而缓解“执行难”。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执行到期债权过程中,却往往遭遇第三人不当异议。第三人不提出异议的只是个别现象,从追求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几乎所有的第三人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都提出了异议。如异议提出后,法院必须无条件中止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岂不是等于形同虚设,这道执行工作中的难题能够破解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有学者将这一规定总结

3、为“第三人的绝对异议权”或“不审查制度”。司法解释中为何要规定第三人的异议权?立法本意上,这是一种不受审查的绝对权利吗?  本文试对代位执行中设立第三人异议制度的立法本意进行剖析,并对第三人的不当异议提出破解之意见。  首先,笔者认为:在代位执行中,赋予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是符合法理精神的。基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国家公权力介入,代位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这不可避免地触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为此,法律赋予第三人提出异议权,以便其在合法权益遭受不当侵害时,可以寻求救济。另外,依照程序公正的要求,任何人在通过司法程序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应享有

4、充分、有效的抗辩权利和机会。基于上述考虑,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代位执行中,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不审查”制度的设立从理论上讲也有一定合理性。第三人参加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执行法律关系,第三人异议多是实体上的异议,由执行机构直接审查会损害第三人的诉权,法律规定它由审判程序而不由执行程序来确认,是更为符合分权原则的,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执行工作。  但笔者认为:不能由此认为第三人异议权是一种绝对权利。这种对第三人异议权的过度保护,客观上直接以牺牲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为代价,完全违背立法初

5、衷。现实中,第三人往往滥用异议权,随意提出异议,动辄就利用“异议”来规避执行,如果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对此没有任何审查权及约束力,第三人的异议一经提出,无论其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只要其在形式上成立,就具有了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则代位执行制度根本无从实现,该制度应有的功效完全丧失,而申请执行人不可能通过执行第三人处债权获得执行,最终案件的执行不了了之,这对申请执行人是极为不公平的,由此也不利于执行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人为地造成了执行难。  另外,笔者认为:从诉讼价值的比较与取舍中,立法上不支持第三人的绝对异议权。如果第三人一旦提出异议就能够停止执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必

6、然决定他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因此而滥用执行异议权。这不但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还会破坏司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但是如果给予法院执行人员对第三人异议绝对的审查权,审查不当也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会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一方面是滥用权利产生的不当异议,一方面是执行职务中的审查不当,二者对比,显然前者发生的几率要高,对诉讼价值的损害更大,且前者无从约束,后者却可以通过执法手段、技艺的提高进行规范。在立法本意上,显然是取后舍前的。因此,应对第三人异议给予约束,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是必要的,且对审查权的限制也是必须的。  且法律赋予第三人提出异议权,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

7、代位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制度为主,第三人异议权为辅,其根本属性为一种“救济权”,而不是“确立权”。如果在客观实施中,第三人异议权的普遍滥用无限制约了代位执行制度,甚至否定了代位执行制度,作用体现在“破”,却没有“立”,则让人质疑该权利设计的立法价值何在?  另外,笔者认为;法律上设立第三人异议权,目的在“防止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不是“其权益被触及时寻求一种排除权”,第三人在提出异议时,不应享有直接、绝对的排除权。其被触及的是否为“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被侵害?都应当接受一定的司法审查。一般认为:法律语境中的权利是相对的,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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