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评析

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评析

ID:30538730

大小:438.25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2-31

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评析_第1页
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评析_第2页
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评析_第3页
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评析_第4页
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评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评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兰州大掌掌报(社会科掌版)第36卷第5期/200s年09月JournalofLanz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V01.36No.5/Sep.2008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评析郑高键1,2(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2.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内容摘要:“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十种新型受贿形式提出了处理意见。《意见》规定的十种新型受贿形式都是当前受贿案件办理中经常遇到和存在异议的问题,通过《意见》的明确规定,为我国惩治新型受贿犯罪

2、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意见》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仍过于概括和模糊。关键词:新型受贿犯罪;司法适用;法律认定;法律细化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804(2008)05—0121—0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十种权钱交易形式的定性和处理。“两高”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出台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刑事司法解释技术和应变能力的稳步提升,为我国惩治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意见》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意

3、见》规定过于原则性而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不强;二是部分条款规定比较抽象,容易引起适用标准、条件和范围的混淆。(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1.以交易形式受贿中“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的界限。《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借用交易形式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在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意见》规定为受贿是符合其犯罪本质的。但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

4、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其差额极易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可能混淆正常交易与收取贿赂的界限,扩大打击面。为控制打击面,《意见》用“明显低于或者高于”作为正常交易与收取贿赂的划分标准,但这一标准因过于概括和抽象,仍不能区别两者的界限,不能产生实际划分效果。为便于实践划分,准确适用法律追究受贿者的刑事责任,满足惩治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双重需要,作者赞成有学者提出的观点,即对“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的界限规定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例,达到这个比例且价差总款符合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就认定为犯罪。计算比例方法为以交易单位价格与市场单位价格的差额除以市场单位价格[1】。笔者建议,根据我

5、国各地经济水平、收入状况和交易物的价值,应当确立交易价格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30%一50%的比例,作为明显低于或高于的界限。2.“以其他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其财物的,亦属受贿。司法实践中已大量出现如本单位拟采购或销售货物,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直接收受销售方或采购方的回扣,而是以本人、亲朋或者请托人等控制的公司为资金周转纽带,由控制公司从请托人处低价进货、高价出售给本单位,或由控制公司从本单位低价进货、高价出售给第三人,通过增设中间环节获取不正当利润的行为,这类行为能否认定为“以其他交易形式”收

6、受贿赂,在适用时存在较大争议。以上行为能否认定为“以其他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核心在于准确把握“以其他交易形式”的本质。笔者认为,通过增设中间环节获取不正当交易利润属收稿日期:2007-10-10.作者简介:郑高键(1971一),男,甘肃平凉人,副教授,从事刑事法学研究万方数据122兰州大掌掌报(社会科掌版)2008第5期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首先,从《意见》规定看,“其他交易形式”本质是针对特定人设定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价格,不属于符合市场价格的正常获利交易,仍属权钱交易。其次,在增设中间环节获取交易利润的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切断本人或者本单位与请托

7、人的直接联系,请托人不直接支出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由交易双方或者第三人控制的市场主体为中间环节,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中间公司交易获取利润,国家工作人员获取的利润来源于请托人从己方利润中提取的部分。表面上中间环节公司与交易双方是正常业务活动,实际上是通过增加中间环节支付贿赂,掩盖双方权钱交易的本质,使受贿行为在形式上合法化【2】。3,以交易形式受贿“交易时”的界定。《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