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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创新创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全县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83330689;电子邮箱:smfzb@163.com联系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18号(县行政中心7楼),邮编:317100。附件
2、:《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创新创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全县工业经济转型发展,制定本意见。一、扶优扶强,培育规模经济1.实行重点企业贡献奖。以开展“重工业、强企业、增实力”二十强企业竞赛活动为平台,以企业当年的入库税收、利润总额、销售收入为竞赛内容,获得前4位为县突出贡献工业企业,5-20位为县重点工业企业。其法人代表,由县政府分别授予功勋企业家、明星企业家称号。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
3、的4名,分别奖励法人代表30万元;二等奖的6名,分别奖励法人代表20万元;三等奖的10名,分别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评分细则按三县委办〔2012〕15号文件执行。2.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入库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及1000万元倍数的年份,按照当年入库税收的1%给予奖励。3.鼓励成长型小企业规模化经营。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并进入统计局统计直报网络系统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二、抓工业有效投入,增强发展后劲4.鼓励企业提升装备水平。按《三门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企业技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发〔
4、2008〕117号)文件执行。5.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集约用地。引导企业提高土地亩产入库税收贡献,对全年亩均入库税收贡献排名前10名的“218”工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规划控制指标上下限幅度一律按以下规定执行,且不再另行调整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上限可分别放宽到1.8、50%、50米,绿地率下限可放宽到10%,放宽停车泊位指标,具体由主管部门审批时确定。鼓励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原来用地范围内通过翻建或者加层建设生产性厂房,其增加建筑
5、面积部分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鼓励相邻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联合成片集中改造,按《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41号)文件执行。6.推进“机器换人”深化技术改造。符合“机器换人”条件的设备,在当年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新上项目同时实施机联网、物联网、厂联网的,在“机器换人”补助率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2、4个百分点进行补助;在原有设备基础上进行纯机联网、物联网、厂联网改造的,在“机器换人”补助率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4、8个百分点进行补助。“机器换人”认定标准由县经信局组织第三方
6、机构出具。7.鼓励发展装备制造业。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重大(重点)工业项目及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验收后,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级技术改造“双千工程”项目奖励5万元。8.鼓励外来投资。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招商选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三政发〔2014〕69号)文件执行。9.积极盘活工业资产。(1)允许土地分割转让。分割后形成的每宗工业用地均能满足规划控制要求和分割后转让宗地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的(通过债务清偿执行法院裁定除外),允许进行分割转让,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合同补充条款。(2)实行有偿退地。对闲置
7、土地或者其未建成投产的部分用地可由政府收储,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退地价格。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全面落实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等有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县内外投资者对县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及税收交纳仍在本县,或县内投资者兼并重组县外企业并将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和税收迁转到本县,以被兼并重组企业的上年度利润为基数(基数三年不变,如亏损的,基数为零),按超过基数利润的8%给予奖励,期限3年;或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兼
8、并重组认定标准另行制订。(4)实施“退二进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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