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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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總說明 立法院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係聯合國為落實一九四八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經由大會第二二00號決議通過。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

2、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其保障,務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之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迄今共有一百六十四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在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迄今共有一百六十個締約國。以兩公約締約國數字而論,皆已超過全球國家數(一百九十五)及聯合國會員國數(一百九十二)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可謂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我國在一九六

3、七年十月五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但因聯合國大會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使我國失去代表權,無法再參加聯合國之活動,以致四十二年來皆未批准兩公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進而提升我國際人權地位,自應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澈底實踐此兩公約。行政院爰將上開兩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期早日完成法定程序後,咨請總統批准。參諸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意旨,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締結之條約,其位階等同於法律。鑑於我國已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且國際處境特殊,兩公約經總統批准後能否依其規定順利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

4、長之手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十八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參照),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於此之時,兩公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上之定位及效力,乃有必要以法律定之;另為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有關政府間之協調連繫、與國際間相關成員之合作、適用兩公約規定時應遵循之解釋原則、現行法令及行政措施如何遵照兩公約規定,於一定時間內完成制(訂)定、修正、廢止或改進,以及經費之優先編列、人權報告制度之建立等等,亦有必要以法律明定,以利遵循,爰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兩公約揭示

5、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一條及第二條)二、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三條)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四條及第五條)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八條)七、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

6、政院定之。(第九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立法院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條文說明第一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係聯合國為落實一九四八年之「世界人

7、權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經由大會第二二00號決議通過。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其保障,務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之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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