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及克减对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保留及克减对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ID:33092164

大小:5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2-20

保留及克减对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_第1页
保留及克减对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_第2页
保留及克减对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_第3页
保留及克减对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_第4页
资源描述:

《保留及克减对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保留及克减对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发展成习惯国际法造成了什么影响?迈尔斯·霍根拉乌尔·瓦伦伯格学院2004年11月5日保留《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规定了各国通过相互同意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多边条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本身是属于“一般性条约体制”的多边条约。尽管《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被置于“一般性条约体制”之下,这并不是说该条约的人权性质不会影响保留的可得性。当客观上评价对《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的保留意见时,应当考虑该条约的人权性质。任何保留和克减讨论的起始点

2、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公约》)。《维也纳公约》被国际法院确定为对许多习惯国际法原则的法典。《维也纳公约》把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国际法委员会(ILC)随后在2001年第五十三届会议上通过了有关条约的暂行指导方针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本定义。在临时通过的指导方针草案中,国际法委员会把保留定义为“由各国或者国际组织在签署、通过、正式确认、接受、同意或者加入一项条约的时

3、候或者由各国在通知继承条约的时候,做出的被该国或者该组织借以在把该条约的某些规定适用于该国或者该国际组织的过程中,把该规定排除在外或者修改该规定的法律效力的措词表达或者命名的但方面声明”。保留仅涉及相关的条约义务,因此从严格意义上地说,并不改变现有习惯法,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正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件中所确定的,习惯法和条约法平行运转。尼加拉瓜案,1986年6月27日,ICJ,Merits,第172-182段,

4、inus_ijudgment/inus_ijudgment_19860627.pdf>,于2004年11月4日访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留不会影响习惯法的规范发展。习惯法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一般做法;二是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念)。因此从保留代表各国的一般做法和法律确念的角度看,或者在缺少这种代表的角度看,保留会影响习惯国际法的发展。作为各国一般做法和法律确念的一项功能,对《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保留会对习惯法发展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建议同一保留的国家数量§缔约国对该保留的回答§人权委

5、员会对该保留的回答及其对其它缔约国的回答的影响§会受影响的具体习惯法的“地位”提出相同保留的国家数量不管一项保留是否被视为可容许的,提出了同一保留的国家数量越多,就越证明世界共同体不接受相关条约的义务。拒绝一项条约义务可以证明拒绝相应的习惯性规范。然而,因为国家可能反对实施该条约中包括的规范或者与该规范本身相反的某个其它方面的条约义务,所以必须特别关注保留本身。国家可以“同意”该规范,但是会感到其社会并不愿意接受它是国内司法上的可实施权利。缔约国对该保留的回答各缔约国的回答会证明各国的法律确念。

6、各国的部分回答将决定是否会强化、削弱或者保持该规范/法律不变。例如,如果一个国家提出了保留,而该保留意见遭到了诸多反对,则相应的习惯性规范有可能仍然不受影响乃至被加强。国际共同体对该保留的谴责及其对规范性条约义务的相应确认,证明了国际共同体接受该义务为法律。人权委员会对该保留的回答在第24号一般评论中,人权委员会颇有争议地提出了涉及与一项条约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保留的条约法中存在空白我所提到的空白是如何及由谁认定保留与宗旨和目的不一致以及什么是不相容保留的法律效力这些问题。在法律效力方面,不清楚

7、:§保留国是否不再是条约国§不相容的保留是否被分割开而且保留国是否在整体上受到该条约约束。。人权委员会的方法是很矛盾的,这是因为它破坏了国家同意的概念,而且正如JanKlabbers所述,“向不愿意接受实质性规定的国家强加该实质性规定……很少是好主意”(J.Klabbers,‘OnHumanRightTreaties,ContractualConceptionsandReservations’载于I.Ziemele(编),ReservationstoHumanRightsTreatiesandt

8、heViennaConventionRegime(MartinusNijhoff出版社,Leiden,2004))。此外,《维也纳公约》并没有规定人权委员会奉行的分割性原则。然而,这并不是说,人权委员会的地位不能与《维也纳公约》相协调。正如MartinScheinin所确认的,《维也纳公约》不能规范不相容保留的后果的事实会使人们得出结论即“该《公约》只[照事实]禁止了违反人权条约的宗旨和目的的保留意见”(M.Scheinin,‘ReservationsbyStatesundertheIntern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