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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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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制变迁的政策主导与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税制变迁的进程,呈现出政策主导的特征,可分为税制变迁“法外运行”、政策推动税制整体立废、政策推动税制局部修正三种类型。针对具体情形在所涉事项和所及范围上的差异,应施予不同的法定要求。一方面,坚守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有关税法核心制度的整体变易,必须循法律轨道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机制的构建,彰显纳税人“同意”之核心意蕴。“程序―实体”的二元规制路径,同财税法作为公共财产法的基本定位一脉相承。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税制变迁;税收法定;公共财产法 中图分类号:D9
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7)05013806 税收法定已被写入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国家层面的重要法律。然而,当前的税制变迁进程中,政策的主导地位仍然彰显无余;除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等为数不多的几项改革基本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大量税改具有浓郁的“政策主导”意味。就此而言,有必要思考:第一,这种政策主导的税制变迁,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背离了税收法定的要求;第二,如何以税收法定为标尺,导正前揭路径偏移;第三,当“导正”甚为必要却窒碍难行时,须反思税收法定的核心
3、意旨究竟为何,由此确立合适的规制逻辑。 一、税制变迁的三种模式:“政策―法律”范式的审思 就各项具体的税制变迁,可循其中政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将它们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型一:税制变迁“法外运行” 此种情形中,整个税制变迁的过程都未在税法框架内运行,改革成果通过政策而非法律形式呈现。比如,我国自1994年起酝酿开征“燃油税”,进程缓慢;2008年8月,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专门提到“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择机出台燃油税”;但通
4、知发出后不足半年,剧情反转,12月5日,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改“燃油税”为“成品油消费税”,引发热议,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递交专业意见,特别言及燃油税立法形式宜采用行政法规形式,“至少要恢复经过国务院同意的惯例”,最好制定《燃油税暂行条例》。12月18日,正式方案落地,所依据的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形式上,正式方案由国务院而非四部委发布,有论者据此认为,因为该通知意味着对《消费
5、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如果以四部委发文,存在“行政规章抵触行政法规的情况”[1]。易言之,国务院发文比四部委发文更符合《立法法》和一般法理的要求。实际上,无论是四部委还是国务院发文,本质上均系规范性文件,而非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就正式出台的通知来讲,虽然由国务院发布,但并未经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程序,哪怕仅从“名称”的维度看,也不满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要求①。更何况在发布程序上其与行政法规的区别亦十分明显:行政法规要由总理签署发布,而行政决定通过国务院文
6、件或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因此,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是以国务院名义还是以四部委名义发文,差别并不大。 需要注意,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则于同年12月15日颁布修改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与消费税“修法”在时间上高度重叠。这予人以两方面观感:一者,固然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涵摄的面较广,但至少其中“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内容,完全可于修改《消费税暂行条例》时体现出来,这样至少在形式上更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二者,
7、未依循前述进路的直接后果是,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刚刚修改未满一月之时,新的“打补丁”工作已经开启。这导致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呈现出浓郁的政策色彩,法定成分相当匮乏。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7年第5期 2017年第5期(总第209期)侯卓:税制变迁的政策主导与法律规制 ――税收法定二元路径的建构 这里不妨再以2014年底至2015年初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为例加以分析,见表1。 权”有三点区别:一是授权主体不同,《消费税暂行条例》本即为根据“85授权”制定的行政法?,是国 务院行使的授权立法
8、,而非职权立法③;二是授权内容有别,《消费税暂行条例》所授予的税目、税率事项,乃是税收领域至为关键的税收要素,未免轻言授出;三是授权表述参差,这里“由国务院决定”的行文模糊处理究竟是应当通过制定政策,还是通过行政立法程序进行,而结合前两方面的差异,应当从严解释为通过行政立法程序进行。最后,三份文件中,仅有出台最早的财税[2014]94号文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表述,另外两份文件连此项内容都没有,即便从最宽松的标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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