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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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论文题目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第1页一、刑诉法修改过程中电子证据范围的确定………………………………………第2页二、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关系………………………………………………第3页(一)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第3页(二)电子证据与书证的关系………………………………………………………第5页三、电子证据在刑诉法中的最终法律地位…………………………………………第7页(一)电子证据本

2、身所固有的区别于传统证据形式的独特属性,是其以新的证据类型单列的先决条件。…………………………………………………………………………第7页(二)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立法前瞻性与稳定性的需要。…………………………………………………………………………………………第8页(三)电子证据具体法律适用中的矛盾决定了电子证据的独立证据类型地位。…………………………………………………………………………………………第8页注释……………………………………………………………………………………第8页参考文献………………………………………………………………………………第9页电子证据

3、的法律定位[内容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证据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在刑诉修订时,对电子证据范围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同时还要注意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和书证之间的关系,并将电子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在立法上予以单列。[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法法律定位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全球性应用,正改变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运行方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对个体生活方式的重新构建,由此产生了诸如计算机犯罪等区别于传统认知领域的新型犯罪,而电子信息技术的实时注入也使得某些传

4、统类型犯罪具备了鲜明的数字化特征。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证据,其概念、范围、采纳、采信问题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一些国际组织及其它国家、地区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判刑等途径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美国犹他州1995年制定颁布了《数字签名法》,对电子证据予以承认;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6年12月16日通过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子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更承认了电子证据效力;2000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电子签名商务法案”;加拿大统一

5、法律委员会于1999年提出了《统一电子商务法(草案)》;意大利于1997年制定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①。在我国,学界对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探析虽然一直处于长期的争论状态,没有相对统一的意见,但是对电子数据能否作为法定证据这一问题基本上能达成肯定态度的共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以“模糊”形式被渐渐采用。因此,我国电子证据问题在立法上缺乏完整和切实的法律规制的现状迫切需要得到立法领域的回应。在有关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上,我国学者基本形成了一种共识,即主要讲刑事证据法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整体规划,既不搞三大诉讼统一的证据法,也不单独的刑事证据法,而是按照大陆法系的

6、传统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设“证据篇”或“证据章”②。而刑诉法的再修改已经纳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我国已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对刑事证据的具体法律调整问题。依托现有的电子正经的研究成果,本文仅就电子证据在刑诉法修改中的法律地位的界定问题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讨论。一、刑诉法修改过程中电子证据范围的确定电子证据一词自卑使用以来,在全球范围就是一个被赋予多种意义、显得有些混乱的术语。从现有地有关电子数据的立法文件来看,“电子数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美国、德国、爱尔兰等国立法主导意见对“电子数据”持广义的理解。1998年增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

7、法范本》第2条规定,数据信息”是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是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美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认为数据电文、电传、传真信息可以理解为该法柜电子证据内涵的界定;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草稿)对计算机系统信息、互联网信息、电信信息也是合并考虑的。《爱尔兰电子商务法》在前言和总责部分规定,“电子”包括电、数字、磁、光学、电磁、生物统计学、光子学以及其他相关形式的技术。与此不同,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与欧盟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对“电子数据”持狭义的理解。“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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