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收集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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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

2、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

3、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

4、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人,往往在犯罪活动结束后将自己残留在受害方系统中的“痕迹”擦除掉,如尽量删除或修改日志文件及其他有关记录。但是,一般的删除文件操作,即使在清空了回收站后,如果不是对硬盘进行低级格式化处理或将硬盘空间装满,仍有可能恢复已经删除的文件。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目前对于电子证据能否作为法定证据这一问题各国对此均持肯定态度,即认为应当赋予电子数据以相应的证据地位,而且在各国司法实践

5、中也正是这样做的,但对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应如何定位这一问题分歧颇大。  (一)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常见学说13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别,或是否成为独立于民事诉讼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第8种证据,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目前国内的争论形成了六种观点,分别为:"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以及"独立证据说"。  1.视听资料说  将电子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很大程度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视听资料法律已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6、在诉讼法未对电子证据进行规定之前,把电子证据归类到视听资料,也是大部分学者接受该学说的原因。在立法上,立法部门将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存储资料和其他音像证据规定为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此外,最高院《证据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这里,显然将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因此,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法、司法上认可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  还有学者提出如下理由支持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1)电子证据在外部特征上与视听资料非常相似,同视听资料一样都是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

7、是"可视"的;(2)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存储在非纸质的介质上;(3)存储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需要借助外部设备或通过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为人所感知;(4)两者的正本与副本都没有区别,而且都被删改、复制,在未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可靠性都不强。  2.书证说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支持书证说的学者的理由主要有:(1)电子证据同书证一样都是以其表达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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