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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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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保险论文范文:简析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系的反思word版下载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系的反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系的反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工伤保险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及司法解释也随之被打上了历史印记,但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理由的讨论却变得更为激烈。本文讨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二者之间的关系,希冀得到有价值的思辨结论。【关键词】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理由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
2、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法条,似乎我们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当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或者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或者从单位得到工伤保险的补偿;而受害人一旦接受单位补偿后,向该第三人索偿的权利将转移给单位。但是,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远没这么简单。一、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下适用情形之选择工伤保险,是指rti用人单位交纳保险费,待到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残疾或者死亡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从社会或者其他机构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第三人侵权责任,是相对于用人单位侵权(即雇主侵权责任)而
3、言的,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及其雇员以外人员对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职工所造成的身体健康伤害。在两者竞合理由上,世界各国几乎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那么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下面就现代各国主要存在四种基木模式进行阐述:(-)选择救济模式。即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给付之间任选其一,要么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要么选择民事赔偿。有学者认为,该模式从表面上看,受害人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侵权诉讼并可以获得较多的赔偿,但权利人面对着举证不能和执行不能等诸多
4、风险。相比而言,工伤保险给付虽然数额较低但是稳固、直接,能迅速救济当事人,当事人往往被迫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因其不合理性,此种模式后被废止。(-)取代救济模式。即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依侵权法请求赔偿。学者对此模式的批评意见主要有两条:笫一,认为工伤保险制度不能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而侵权责任法奉行完全赔偿原则。替代模式会剥夺权利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第二,认为此种模式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由于雇主对工伤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保险金,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考虑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应受到道德上的评价,从而丧失了制裁功能;雇主承
5、担的工伤责任(支付保险金)与其在预防工伤事故方面是否有积极作为无关,使其丧失了一般的预防功能。(三)双重救济模式。又称兼得模式,即受害职工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从而获得双重赔偿。对这一模式的批评意见集中在两点:第一,该模式完全背离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工伤保险的建立是为了减轻雇主责任并使责任社会化,而兼得模式不仅没有使雇主免责,而且加重了雇主的负担。第二,在此种模式下,受害人可以获得双份补偿,其所得赔偿款总额可能会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违背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准则。(四)补充救济模式。即受害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同时请求,但不得超过其所受损失
6、的总额。补充救济模式既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避开了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同时又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无疑较为可取。二、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时处理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处理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各地策略规等。然而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人侵权时,受害人是否有权同时取得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险赔
7、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及取得赔偿的额度总量和赔偿额分配理由。三、我国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之模式从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是在出现“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此情形下采取的是“补偿模式”,但是在“第三人支付损害赔偿”后的情形下,有何规定,是否采取“兼得模式”尚无定论。从理论以及现实的角度来看,我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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