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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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适用关系:D924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3-340-02  摘要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工伤损害赔偿领域,很多国家或地区逐渐形成了以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为内容的多元、系统的受害人救济模式。依据我国法制的发展现状,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建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并行发展的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基于此,须尽力协调好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在受害人保护上的制度衔接问题。  关键词工伤事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协调    工伤事故是随着机器大生产和工业的现代化而来的社会问题。现代法律制度为这种人身伤害提供了多元化救济机

2、制,涉及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如何协调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制度的功能,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多元化的工伤损害救济机制的形成原因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在得以长足发展的同时,伴随出现了大量的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对于受害人主要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进行救济。在讨论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时,尤其需要探讨工伤事故中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

3、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较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即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

4、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在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工伤损害填补机制中,最底层的是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例如雇主致害损害赔偿责任;中间的是依据商业保险发展起来的救济体系,例如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等;最上层的则是依据福利国家思想发展起来的无过失补偿或社会安全保障制度,例如工伤保险制度。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则规定,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没有相关规定,前面所述司法解释依然适用。  救济方式的多元化

5、有着深刻的经济、法律及社会原因,可以说是社会正义观交错和责任法救济功能转变的产物。交错的社会正义观要求法律功能多元化,传统责任法以填补损害为宗旨,而现代责任法则需要兼顾填补损害与分散风险。责任法多元化的功能必定要求救济渠道的多元化。尤其是,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具在给社会带来贡献的同时,也产生了危及社会安全的副产品。社会化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这种风险是不能完全控制的。既然允许危险之存在,法律必须创设相应的制度以改变风险分配。  二、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关系的立法模式  从我国现有救济法律体系来看,除了侵权法之外,还包括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具有社会救济功

6、能的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性质上讲,后者不同于传统私法的内容,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因此从有效救济受害人的权利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侵权法和社会法的重要作用。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套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关系?这两种赔偿责任或者说受害人可能享有的双重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未来的相关法制如何构建,就成为必须在理论上做出科学回答的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  (一)选择模式(非真正竞合模式)  在工伤事故案件同时符合普通侵权责任要件和工伤保险给付的条件时

7、,受害人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择一行使,即要么选择依据社会保障法请求给付工伤保险,要么依据民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受害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但两种请求权相互排斥,不得同时主张。英国和其它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纳此种模式,但后来均被废止。  (二)免除模式(非竞合模式)  又称替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普通侵权损害赔偿。在工伤事故符合工伤保险给付条件时,受害雇员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不享有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意味着完全免除了侵权行为人(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由工伤保险责任替代。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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