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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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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视野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探究[摘要]尽管入股被现行法律与政策认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其指向的主要是农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商事公司尚未有明确规制。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现阶段应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冲突,从破解相关法律障碍、保护农户股东权益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法律冲突;股权保护[中图分类号J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
2、7-0181-04[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农地流转:影响因素、地方政府角色与法律保障机制”(批准号:GJJ12636);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西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与法律研究”(批准号:FX1230)[作者简介]姚瑶,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江西南昌330099)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与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这一规定对土地
3、承包经营权人股的适用场合限定为承包方之间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时。农业部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入股”作了界定:“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该《管理办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圈定为农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制企业。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采取股份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出资
4、入股,但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原则上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7年重庆市率先通过地方立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但此种流转模式推行不久被中央叫停,只允许“小范围试点,进行探索”。我国《公司法》上所指称的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非商法上的公
5、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国有中小型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产物,该制度过渡性的历史地位日益凸现,其本身也面临着法律地位缺失的境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本来之意应该指入股商事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而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现阶段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其组织形式宜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一般较大,且对外发行股份,牵涉利益群体广泛,完全按资本多寡分配话语权,而有限责任公司相对闭合,能更好地控制风险,面对强大的资本时也更有利于农户参与公司治理。由上可见,土地承包经
6、营权人股公司应主要指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正是在这一概念维度上展开的(下文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即指入股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明确的是,基于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其入股公司也只能是农业公司。我国目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面临着法律无依据、现实少操作的窘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公司究竟是以物权入股还是以租金入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性质,理论界有物权流转说和债权流转说的争议。我国《物权法》已将土
7、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一项用益物权,物权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即为该物权的让渡,该项用益物权成为公司可以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权利。有学者更进一步指出:当入股法人类企业时,必须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否则构成公司法上的虚假出资;而以从租赁关系中抽象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等非法人企业并无必要。债权流转说的基本思想,是入股农民在保留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仅以支配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价值的债权性土地使用权入股。两种不同观点下对相关制度的解释路径和态度迥异。以复权制度为例:按照
8、债权流转说,如果农户在相应出资范围内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出资到位,则可以重新拥有其原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按照物权流转说,一旦出资则农户永远失去对该土地的控制使用,在物权流转说的指导思想下不可能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复权制度。如采用物权流转说,农户向公司入股后则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其也不能成为继续承包的主体。相比之下,债权流转说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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