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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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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国家与地区土地整治发展概况和经验借鉴摘要:本文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阐述了国外开展土地整治较早的德国、荷兰、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及我国台湾地区发展情况,分析了典型国家和地区土地整治的管理经验,并由此得出对我国土地整治的启示:建立健全土地整治法律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组织机构、推动土地整治由单一目标逐渐向多目标综合型过渡、重视土地整治的权属调整、拓宽土地整治融资渠道、构建土地整治科技支撑体系、重视土地整治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动土地整治公众参与。关键词:土地整治;国内外;研究进展;经验借鉴土地整治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其中以德国的土地整
2、治历史最悠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土地整治有着不同的称谓,其中,德国、荷兰、俄罗斯等国称之为土地整理,日本则称之为土地整治或整备,又称之为耕地整理,澳大利亚称之为土地复垦整治,哈萨克斯坦称之为土地整理,埃及称之为土地综合整治发展概况,印度称之为土地综合治理与保护,匈牙利称之为土地综合整理,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土地重划[1-3]o由于各国对土地整理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世界各国的学者对土地整理概念也有许多不同的定义。经过300多年的发展,世界各国在土地整理的理论、法制建设、项目管理和经费等方面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而我国的土地整治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充分
3、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土地整治方面的先进经验,对于推动我国国情的土地整治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典型国家和地区土地整治发展概况国外的土地整理起源于16世纪中叶的德国,之后,欧洲的荷兰、俄罗斯等国通过多年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综观历史,大致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如下表所示。1.1德国土地整理发展概况1.1.1德国土地整理的内容。土地整理的内容包括合并土地、村镇改造、开辟建设用地、公共建设用地、景观的塑造和保护、森林土地整理、特种经济作区的土地整理、地籍更新测量八个方面的内容。1.1.2德国土地整理的机构建设。德国土地整理是在土地整理局的监督指导下而进
4、行的一种经济活动,它的职责是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规则,监督土地整理过程,并承担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各基层地区设有土地整理机构,其中,州土地整理机构为最高权力机构,基层土地整理机构只需要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作[4],另外,参加者联合会为土地整理的具体执行单位。1.1.3德国土地整理的法律保障。德国土地整理的法律依据包括德国联邦土地整理法和各州制订的实施细则与条例。德国联邦的土地整理法于是1953年颁布的,并在1976年和1982年进行了修改,德国联邦土地整理法中具有完善的制度,明确规定了土地整理的目的、方法、机构设置、成果验收、权属调整等,此外,还规定最
5、高行政法院需负责审议、处理诉讼案件[5]。在州一级内部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解决有关争议问题。1.1.4德国土地整理的权属管理。德国十分重视权属管理,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在项目立项前,需要明确整理区内的权属现状问题;在权属调整开始进行之前,需制定详细的调整方案;在形成新的土地产权关系后,需及时进行变更登记[6]。1.1.5德国土地整理的特点。德国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十分注重公众的参与,认为公众的参与和支持是实现土地整理目标的关键;国家根据具体内容资助土地整理费,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土地估价在土地整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7-8]o进行土地估价,有利
6、于实现地产交换价值平衡;现阶段,德国十分重视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规划设计中需明确生态的可行性;同时,德国也非常注重信息技术在土地整理中的应用,已在软、硬件和一些技术标准方面获得了一定的发展[9-10]o1.2荷兰土地整理发展概况1.2.1荷兰土地整理的类型及内容。荷兰土地整理主要包括以非农业为目的的土地整理、以农业为目的的土地整理、土地的调整、基于协议的土地整理四种类型。在土地整理的开始时期,荷兰十分强调增加农田的平均场地尺寸及农业经济性指标,而近年来荷兰土地整理工作的重心已有所转移,开始以保护生态环境、美化土地及建设户外设施等多重利用方面。
7、1.2.2荷兰土地整理的机构建设。荷兰土地整理的管理机构是在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大体说来,在20世纪,土地整理项目是由中央土地整理委员会及项目执行单位来共同管理的,最近十几年,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权下放到了区或省一级政府,省一级政府还接管了项目实施的部分权利[11]。现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部门为DLG,主要负责土地整理和农村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1.2.3荷兰土地整理的法律保障。荷兰土地整理的发展也带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1924年第一部法案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土地整理;1935年,荷兰建立了土地整理服务局;1938年出台的第二
8、部土地整理法案,简化了土地整理项目的审批程序;1954年新的土地整理法案的出台,使土地整理项目和空间规划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敏感;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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