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脱贫攻坚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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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脱贫攻坚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干部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严明纪律,压实责任,推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有效落实,确保今年圆满完成整县脱贫摘帽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7)19号)、《中共XX市委员会、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2、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X发〔2016)28号)、《XX市脱贫摘帽激励办法(试行)》、《XX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XX市脱贫攻坚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县直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第三条严格落实乡镇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帮扶责任人的帮扶责任,实行脱贫攻坚工作奖惩办法,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结合

3、、依纪依规、分级考评、逐级负责原则。第四条加强对脱贫成效的结果运用,对综合督查结果实行“流动红旗”和“黄牌警告"制度,对不定期的督查暗访实行'‘红榜”和“黑榜”通报制度,并对获得''流动红旗”“红榜”通报表扬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获得“黄牌警告”''黑榜”通报批评的单位予以惩处。第二章奖励情形及方式第五条对照省脱贫摘帽计划,高质量完成年度脱贫工作任务,并顺利通过国家第三方评估、省际交叉考核,省、市级扶贫对象脱贫摘帽验收的,对有关乡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帮扶联系的贫困村完成奋斗目标实现脱贫摘帽的,给予

4、相应的乡镇、县直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评加分。第六条对获得省“红榜”通报表扬、市级“红榜”通报表扬、县级"红榜”通报表扬或授予“流动红旗”的,分别给予有关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评相应加分。对年度内累计获得省“红榜”通报表扬2次以上、市级“红榜”通报表扬或授予“流动红旗”3次以上、县级'‘红榜”通报表扬或授予“流动红旗”4次以上,除给予年度绩效考评相应加分外,提髙所在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绩效考评一个等次(最高为一等,下同)。第七条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乡镇党政正职、分管领导、

5、县直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派驻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美丽XX”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一)如期完成脱贫摘帽任务且表现突出的乡镇党政正职,县委推荐重用。(二)如期完成辖区内脱贫摘帽任务且表现突出的乡镇党政分管领导,县、乡两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及扶贫办等脱贫攻坚一线领导干部,县委优先提拔重用。(三)贫困村完成计划任务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的,县直定点帮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在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提拔重用;贫困

6、村完成奋斗目标实现脱贫摘帽的,县直定点帮扶单位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除优先提拔重用外,当年年度考核优先评为优秀等次。对应的县直定点帮扶单位领导班子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0%执行。第三章惩处情形及方式第八条惩处方式对单位及党组织惩处的3种方式,即检查、通报、降低绩效考评等次。对个人惩处的6种方式,即通报、约谈、减扣绩效奖、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纪律处分。实行惩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单位和相关人员(含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领导及帮扶责任人)相应进行,惩处方式

7、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脱贫摘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惩处:(一)国家、省、市级核验认定贫困村脱贫摘帽不达标的,帮扶单位年度绩效考评降低一个等次;有关乡镇党政分管领导、责任领导和帮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能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并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有关分管领导、责任领导调整职务或免职等组织处理;召回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当年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个人年度绩效奖,是培养对象和后备干部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提拔重用

8、。(二)国家、省、市级核验认定贫困户脱贫摘帽不达标的,有关帮扶单位分管领导、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不能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并对有关分管领导、责任领导进行约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帮扶干部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取消个人年度绩效奖。第十条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惩处:(一)扶贫对象不精准。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不准确,对名下有车、城镇有房产、购置有土地、开办有公司、财政供养人员“五类人”清理不到位,“扶持谁”的问题没有得到精准落实。(二)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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