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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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1号),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力度,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由天津市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年度安排,每年1亿元。专项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及管理团队来津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投资风险补贴、直接投资

2、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设立投资    第五条 17引导基金通过与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创新型孵化器等社会机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各区县政府、科技园区应积极参与设立子基金。  第六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各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须低于50%),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不作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管理机构依法募集。引导资金参股子基金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第七条 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

3、辖区内注册,每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八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支持的领域。  第九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投资期3年,回收期2年)。  第十条 子基金应当在天使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投资风险补贴    第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产生的风险,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二条 17投资风险补贴金额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计算,单笔投资风险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支天使投资基金累计补贴

4、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直接投资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项目或商业天使已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或跟投。  第十四条 对单个项目直接投资额不高于200万元;对跟投的直接投资项目,不高于商业天使投资额。  第五章 引导基金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子基金,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六条 在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其他股东有受让意愿的,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超过五年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

5、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优先核销引导基金权益。  第十八条 17其他基金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基金的股权。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的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子资金的设立、投资风险补贴及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核。  第二十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定期或不定期对引导基金运行情

6、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待投资金、收回资金及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投资期内可循环投资。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派出代表,作为观察员,对子基金行使监督权。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告。每年三月底前,整理上报上一年度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17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开展工作的情况,经市财政局、市科委核定,可在引导基金中列支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实施过程

7、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因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应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不得从事借贷、股票、期货、理财、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天使投资资金或故意违约,一经发现和查实,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并追讨投资和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8、。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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