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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9号)、《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计〔2015〕6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参股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
2、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第三条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资金来源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第四条引导基金投资后收回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和转让收益)作为引导基金的补充资金。第二章管理构架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是引导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10-(一)市科委主要职责: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会同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3.办理引导基金投资及转让的行政及国资监管审批手续;4.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指导、考核和审计。(二)市财
3、政局主要职责:1.负责引导基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监管;2.组织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业务决策机构,表决机制为全体通过,具体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引导基金投资于商业性子基金的具体方案、相关协议、章程进行决策;(二)对引导基金对所参股的商业性子基金的重要管理意见及股权退出的具体方案进行决策;(三)审批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计划及管理费预算;(四)审批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第七条-10-市科
4、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开展工作的情况,经市科委、市财政局核定,可在引导基金中列支管理费。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引导基金年度申报工作;(二)受理申请,开展资格及形式审查,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开展尽职调查;(三)组织开展评审,结合评审意见,向理事会提交投资报告;(四)组织理事会审议投资报告,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五)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办理引导基金出资、退出等各项手
5、续;(六)依法对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子基金进行管理;(七)理事会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咨询机构。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就相关决策事项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第三章子基金的设立第九条-10-子基金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
6、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的各项规定。第十条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或已在天津市注册但注册时间不超过一年。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实际出资额全部到位。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第十二条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8年。经投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第十三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
7、)可以作为申请者,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第十四条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第十五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10-(二)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
8、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拥有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0%);(四)实收资本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少于1%;(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六条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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