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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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7〕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10—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重点发展产业关键项目和技术的产业化步伐,市政府设立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加快建成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金

2、融支撑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财政出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旨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领域,推动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市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重点产业在高新区等重点区域形成集聚发展的态势,加快提升发展层次和建设水平。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各类基金共同参股设立的市重点发展产业基金。第二章引导基金规模、资金来源、设立和引导方式第三条引导基金总规模50亿元。首期规模20亿元,由市财政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性出资到位,后期资金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分年度筹措

3、安排。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10—市财政历年出资设立的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投资本金、收益和结余,上级各类政府性基金配套资金,引导基金运行收益,以及其他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市政府授权市创业控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招商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制方式发起设立。按市场化要求引进有招商资源和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与我市合作组建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运作引导基金,并建立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投资跟投和收益劣后等机制。引导基金年管理费不超过实际管理到位资金的1%,管理费的支付或赔补与引导基金委托管理目标、管理公司尽责履职绩效等相挂钩。各项具体条款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第六条

4、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基金参股和项目投资二种方式运作,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投资后(含区镇配套投资)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其中项目投资额占引导基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0%。1.基金参股。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产业基金进行参股,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并在退出时让渡一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在本市行政区域新发起设立专注于市重点发展产业投资的基金。2.项目投资。项目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关键项目和技术的直接投资。第三章基金参股第七条产业基金参股申请由相关区镇推荐,市招商集团初—10—审后,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投资申请,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投资决策委

5、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再由管理公司实施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决策前认为必要的,可聘请专家团队开展决策咨询。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参股设立基金的注册、运营、托管地(即“三地”)应统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该基金投资方向相符的重点发展产业集聚的区镇,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二)新参股设立产业基金注册地区镇承诺对市引导基金出资额进行配套投资;(三)新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且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额

6、不低于本市国有资本对基金的出资额;(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曾经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产业基金,且管理业绩优良;(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八条参股的产业基金投资对象主要是在本—10—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和产业链上企业,主要为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企业。参股的产业基金要有完善的投资决策、团队跟投等风险控制机制。第九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需提交以下材料:(

7、一)所在地区镇推荐书,市招商集团公司初审同意的参股申请书;(二)基金募集计划书;(三)所在地区镇配套投资承诺书;(四)基金募集进展介绍;(五)管理团队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六)基金投资协议草本;(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八)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可采取分期注资方式,不先于配套投资和社会资本按比例同步到位,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产业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15%,区镇配套投资不高于引导基金的投资占比,具体配套比例在投资前期洽谈中约定。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基金除可以享受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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