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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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力度,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由市财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年度统筹安排。第三条引导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使用

2、和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股在天津市注册设立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0-(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科技型企业认定资格;(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

3、四)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的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核。第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第二章参股设立子基金  第八

4、条-10-引导基金通过与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创新型孵化器等社会机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各区的天使资金、孵化器天使资金、社会资本的相关主体可作为子基金的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第九条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经营范围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等业务(具体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为准),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各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须

5、低于50%),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的,引导基金不作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管理机构依法募集。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第十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两倍的资金投资于天津市初创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支持的领域。第十一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1年。第十二条子基金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者为投资管理企业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第十三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

6、备以下条件:-10-(一)原则上应在天津市注册;(二)具有完善的天使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3名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个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成功案例;(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在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且满足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机构最低出资额度的相关要求;(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四条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7、:(一)子基金组建方案;(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证明;(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第十六条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和尽职调查报告、子基金设立方案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10-第十七条理事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决策意见。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出资参股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子基金可

8、以通过发起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受让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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