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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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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村农房登记制度意见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积极、稳妥地开展宅基地上的村民住房和其
2、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意义第9页共9页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农房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减少财产纠纷的重要手段;是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3、、依法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依法建立村镇房屋物权合法流转、交易和处置制度的必要前提。它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利、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等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二)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1.依法登记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未能取得与农房占用范围一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有争议的;不能提供有效的农房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受让人不属于农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
4、的(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以及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农房,不予登记。2.依自愿申请登记原则。由农房登记申请人自愿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依《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农房登记所需的材料,登记房屋权属。要通过宣传、提供便民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村民自愿申请农房登记,但不能强迫村民申请农房登记。3.先地后房原则。农房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申请人(受让人)在取得登记农房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可申请办理农房登记。第9页共9
5、页4.统一登记原则。市、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从农房政策上指导农房登记工作,房产管理部门从登记业务上指导农房登记工作。具体操作由市、县房屋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农房登记记载入市、县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实现农房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同平台、分类登记,不再另设房屋登记平台或登记系统。5.加强部门衔接与协调原则。为解决农房登记中的历史遗留和疑难问题,农房登记需要法院、农办、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测绘、行政(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市、县应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法院、农办、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
6、测绘、行政(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农房登记工作。(三)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基本目标XX年,各市、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工作。对农村集中居住点等具备较完善登记条件的农房,房屋登记机构应加快登记办理工作。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农房登记工作的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房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依法流转、资产向资本转化的规范有效途径和方法。XX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和流转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房
7、屋登记办法》第四章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规范农房登记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但由于之前有关法规未明确、政策不配套、不清晰,造成各地做法不一,规范不统一。本着既尊重历史,又规范农房登记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第9页共9页(一)登记单元。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一般以独立房屋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独立使用的层、套、间(自然间)也可以作为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独立使用的幢、层、套、间(自然间)可以作为基本单元
8、进行登记。(二)登记程序。农房登记程序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环节。农房初始登记的,必须进行公告。(三)初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1.登记申请书。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要求,由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房屋登记申请书格式。农村房屋登记申请书必须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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