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1501042
大小:102.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1-12
《谈差额选举是否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余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谈差额选举是否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余地 [摘要]差额选举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余地,此说法并不准确。从现行《思想政治2必修政治生活》第6版教材自身看,此说法缩小了差额选举的适用范围,而且从我国现行的章程、法律来看,此说法也是欠妥、欠准确的。 [关键词]差额选举选举权公民 [中图分类号]G63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5)310062 现使用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2必修政治生活》(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4年3月第6版)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导向很鲜明,充分体现了新课程与时俱进、贴近实际的鲜明特点。较之
2、于2013年4月第5版,由于第6版新教材进行了必要的增加、调换和删减,在教材部分内容的表述上更加贴切、严谨和科学,在教学的应用中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但是在开学初,笔者在讲述《民主选举:投出理性一票》一框时却发现,现行第6版教材在表述差额选举的特点(第16页第二段)时,这句“这种选举方式(即差额选举,作者按)可以在候选人之间形成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表述有失准确。主要是这句话中的“选举权”一词表述欠准确。 为什么笔者这么认为呢?4 首先,从现行第6版的教材自身看,此说法缩小了差额选举的适用范围。 教材在第8页第3段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专门的表述
3、,教材不仅引用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阐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资格,即第一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二必须是没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这也是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第三条规定)。教材紧接着还引用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的相关规定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进行阐释:“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很明显,从第6版教材对选举权含义的表述可以看出,“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即“公民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 既然第6版教材第8页已经在介绍差
4、额选举前就明确将选举权的含义表述为“公民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那么在第6版教材第16页介绍差额选举的特点时,能不能用“差额选举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呢?如果可以这么说,就说明“差额选举就只是公民选举人大代表的一种选举方式”。果真如此吗?难道差额选举就只是针对选人大代表吗? 这就涉及差额选举的定义了。16页第二段对差额选举是这么定义的:“为了使选票相对集中,选举时一般需要事先确定候选人……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就是差额选举。”从这句话的意思来看,教材对差额选举并没有明确说明――是选举什么性质、类型的代表,只是说明了一点――“4只要是在选举时,确定的正式候选
5、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那就是差额选举。也就是说,这里的差额选举,可以是适合于党派内党员选举党内代表或职务,也可以是适合于社区内村民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是公民选举人大代表等等。显然,教材认为差额选举是“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此说法缩小了差额选举的适用范围。 其次,从我国现行的章程、法律来看,此说法也是欠妥、欠准确的。 差额选举不仅仅是适合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它还可以适用于多种领域。 如,中共党内选举可以采用差额选举。《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
6、选举……” 又如,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可以采用差额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再如,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用差额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里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正说明了村民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是差额选举。 综上所述,差额选举“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此
7、种说法是欠妥、欠准确的。笔者认为,应将此话更改为“4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利提供了选择的余地”会更准确、更科学,不会使人产生误解。毕竟差额选举不仅仅可以是选人大代表,还可以是选党内代表或职务、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村委会成员等等。 (责任编辑袁妮)4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