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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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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侦查中的证据意识培养与提高摘要:证据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需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而证据意识的有无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成效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应树立“证据第一”的观念,并采取业务培训、规范勘查程序第一等一系列措施,以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无论是侦查刑事案件还是受理行政案件等工作,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依靠客观充分的证据才能依法有效地追究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关键词:证据意识;意识薄弱;客观全面;及时搜集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6-0234-011证据意
2、识的内涵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证据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部分,属于“意识”范畴。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和观点,意识的形成应遵循“认识”的一般过程,经由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具体表现为认识、情感、评价和运用等。证据,对于法律职业者或者司法干警而言,其证据意识则应处于理性认识阶段,表现为对证据的一定评价和运用。2目前我侦查人员证据意识薄弱的表现2.1主观片面,证据收集不全现场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艰巨性要求勘查人员在勘查时,要从犯罪现场的实际出发,尊重现场的客观事实,采
3、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但是,有的勘查人员则相反,不是从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而是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主观猜测出发,先入为主,先自己臆造出自己的想法,然后去收集证据,符合的就收集,不符合的则随意舍弃。2.2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一方面,刑事案件频发,发案率居高不下,勘查人员面临的任务重,压力大;另一方面部分公安机关对刑事技术的工作重视不够,现场勘查人员装备差,待遇低。对这些勘查人员的工作热情产生消极影响,部分勘查人员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怕艰苦,怕有麻烦,有的勘查现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敷衍了事走过场,最后凭一鳞半爪就草率的地下结论。2.3取证工作盲目,针对性不强,检验,鉴定率低现场
4、勘查人员就是要从纷繁复杂的现场表面去发现和犯罪有关的事实证据。这就要求勘查人员要靠自身扎实的功底去分析、判断,透过现象抓本质。2.4证据保管不善,证明力下降在办案实践中,有的勘查人员忽视了证据的保管工作,使某些重要证据被丢失、毁损、污染、混淆。有的物证被提取后,没有用专用器具进行包装;有的虽然包装了,但没有注明其出处、提取人,没有放入专门的物证保管室,没有编号管理,常常和其他物证混杂在一起。这些都直接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3证据意识的培养3.1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而此处“事实”非指纯粹意义上的客观事实,而指证据证实的事实,因为客观
5、事实往往无法再现,只能通过证据去无限接近,所以定案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即只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形成刑事诉讼中的案情。这一点对侦查人员来说并不难理解,但在侦查工作中全面贯彻这一点并不容易,可谓“知易行难”。“行难”的最大障碍是某些侦查人员往往存在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也就是说,在收集证据之前,往往根据自身经验和推理在头脑里形成了所谓的“客观案情”,然后按照所认定的“案情”安排取证。3.2相对证明的意识刑事诉讼中,认定案情应当有证据支持,但是证据证明的案情和客观上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证据再现客观事实的哲学基础是证据本身的存在和证据的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因果
6、关系。而哲学研究表明,因果关系是相对的。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表现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因果之间由于视角不同,存在无穷的环节,使得因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变得难以确定。因此,要深刻认识证据证明的案情与客观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距离,亦即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而证据证明的案情和客观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与相对真理和客观真理的关系实质上相同。3.3证据发展变化的意识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存在,具有稳定性的一面,也具有发展变化的动态一面: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原有的证据)可能发生一定变化甚至被破坏、灭失,也可能发展产生新的证据,即再生证据;而证据的数量也可能因犯罪现场遭
7、受自然力、人力作用、证人流动而逐渐减少。因此,确立证据发展变化的意识,可以引导实践中一方面及时地提取、固定证据,另一方面适时提取再生证据。4提高证据意识的方法措施4.1增强分析证据意识要认真分析证据内容与案件之间的联系。证据之所以对案件能够直到证明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间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既有直接联系又有间接联系。既有与案件起因的联系,也有与案件过程的联系,还有与案件结果的联系。我们要在办案过程中尽力找到证据内容所联系的对象,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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