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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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摘要:证据素养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全过程中,潜意识对案件的准入、事实的认定必须要以证据为核心,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及行为模式。在具体执法行为中,它更多的表现为证据判断。证据素养所涵盖的证据应当是具备法定证据形式、具有证据能力,并依法调查、侦查程序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基于我们当前刑事诉讼的实

2、际,对证据素养作广义理解,即作为侦查部门及其人员依据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既体现在侦查阶段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认定犯罪事实上,还适用于提起公诉、审判阶段的证明过程;不仅规范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而且还约束指导着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关键词:证据素养;证据意识;取证技能;证据判断经济犯罪是指单位和自然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经济领域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危害经济运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从传统的侵犯财产的犯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动态犯罪。定义中不难看出,对经济犯罪的界定与社会整体的现世运行须臾不可分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执法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的罪与非罪、罪与罚、此罪与

3、彼罪的纠结不胜枚举,原因在于经济犯罪事件起因均从民事经济行为开始,动态发展过程中产生了社会危害性,最终应由刑罚得以界定,而通过刑事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根本则是对于证据的存废、厘清、判断及甄别。例如,在吴英集资诈骗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二是关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三是被告人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执法实践通过大量的证据组合、相互印证在一审判决吴英死刑,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重审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目前吴英的申诉请求只有一个: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

4、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无罪。案件的纠结穷其本源,无不出于各方对证据的理解、把握与认知上的差异。证据是诉讼的核心、灵魂。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素养从宏观层面上理解,是运用证据对法律事件整体进行认定,形成有效证据链条,从而解决罪与非罪、罪与罚、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从微观层面上看,则是侦查人员的证据思维、证据意识及取证技能,从而达到侦查终结所具备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观历来的刑事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实施,无不与侦查人员的取证素养能否提升有关。宏观方面讲,从立法的目的、原则看,即是潜意识培养侦查人员明晰该立法所解决哪一类的法律问题。从微观视角看,则是法律问题的解

5、决路径需要如何运行,而执行的内容体现的则是具体的证据本身。例如,为进一步强化证据观,规范证据的运用及证明活动,各执法最高部门规定了“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明文确立了办案人员应具备的证据素养。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宪法原则的细化与纵深。侦查人员良好的证据素养,具体在信息预警、分析案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上,解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以证据客观存在为前提,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对存疑的证据,充分发挥侦查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依法律赋予职责,确保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各阶段依据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用合法

6、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杜绝非法证据的存在。笔者根据多年的理论思考、执法实践经历,拟从证据素养的内涵解读出发,结合当前刑事诉讼的实际,对侦查部门及人员关于证据使用的理念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通过证据素养的形成,坚持合法证据判断原则,尽量减少、抑或杜绝由于证据违法造成的冤案及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必要的补充侦查、案情反复、证据纠结等。一、证据素养的确立及其价值侦查工作处于公安业务工作的中心位置,对案件而言,它是案件成立的起始,直接决定公诉工作与审判工作的顺利与否,体现着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由于受传统侦查制度、理念的制约和影响,侦查工作并没有完全顺应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变化,一些内在的规律

7、、特点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固有的经验、做法亦值得进一步深入的探讨和思考。证据作为执法办案的核心,引领侦查办案全过程,作为侦查部门及其人员,面对当前的法制环境、侦查办案体制、社会人文以及侦查人员的自身的知识储备、证据意识,使得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取证环境不能够尽如人意。证据判断上既有主观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亦有客观不能之现象。规范也好,制约也罢,犹如双刃之剑。证据素养体现执法实务上,一是证据判断原则引导侦查过程,无论是受理、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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