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doc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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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8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2、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质疑投诉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

3、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采购人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投诉评审复议有关的监督职责。  

4、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按照下列规定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谈判小组和

5、询价小组成员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本条前款规定中的采购数额,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最高限价为准。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托。采购人代表可以委托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担任,但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扰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采购人代表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当执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采购人代表或者评审专家确定后,不能擅自变更。

6、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委托或抽取。无法重新委托、抽取,或者重新委托、抽取不能满足评审工作时间要求的,评审改期进行,并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改期进行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包括询价采购报价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报价文件,下同)等封存,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在监督之下拆封。  本条第一款所称确定,是指采购人已经委托采购人代表,并将书面委托书送交到采购执行机构,或者评审专家已经抽取结束,并形成《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第十条除依

7、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或者替代评审。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二)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向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8、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采购项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有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的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  (四)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评审权;  (五)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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