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

ID:18124582

大小:65.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9-14

关于印发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_第1页
关于印发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_第2页
关于印发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_第3页
关于印发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_第4页
关于印发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2017年11月8日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

2、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

3、监督管理,以及在江苏省内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法定监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选聘、解聘的初审,并履行信息维护、学习培训、考核评价、信用记录、处理处罚等监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市、县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 评审专家信息是评审专家库的基础数据和专家个人隐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按照

4、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依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全覆盖。  第七条 全省评审专家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市、县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八条 专家管理系统包括专家管理、抽取管理、项目管理、报表查询等功能模块,评审专家的申请注册、选聘解聘、管理维护等实行网上在线操作。  第九条 专家管理系统通过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  第十条 专家管理系统设有评价功能,由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5、理机构登录进行信用评价。评价记录将作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采购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评审专家数量、专业分布和抽取情况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评审专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宣传发动,动员本系统、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员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充实评审专家资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

6、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熟悉计算机操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专家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发布公告、文件通知等形式,征集评审专家

7、,明确征集范围、征集专业、审核程序等。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专家管理系统在线注册登录,提交相关信息。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采取在线审核或者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基本信息、专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并将初审结果在线提交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对初审结果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由市、县财政部门发放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三年。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十五条 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评审专家可以提出续聘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审核通过

8、后续聘。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办理变更。专业技术职称等评审专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