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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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方式的不同,分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

2、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原则。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有效书面澄清材料作出客观评价,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及中标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19—(二)公平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三)合法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审结果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

3、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等。(四)效益原则。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坚持低价优先,体现物美价廉。(五)回避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项规定所称的有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评审专家三年内曾在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担任顾问的;2、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一法人代表的;3、评审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担任顾问的;4、评审

4、专家、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与投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5、有其他利益关系的。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权利:—19—(一)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价;(二)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询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依据评审办法独立提交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依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四)有权检举干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义务:(

5、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二)严格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合法、效益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内容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四)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六)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七)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19—第八条评审工作纪律(一)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本规程的要求,签署承

6、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三)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与供应商单独接触;不得将评审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私下与外界通讯联系(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自己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五)评审专家发现采购项目与本人专业不符或者曾经参加过本项目采购文件论证的,应当主动提出,并退出评审委员会;(六)采购人代表及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不得进行诱导性发言;不得相互

7、串通影响评审结果。(七)评审委员会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发表评审意见;(八)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19—(二)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本款所称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是指:1、不能合理说明评审原

8、因,即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与评审委员的评价不相称;2、对供应商采取在同等条件(情况)下的不同对待,或在不同条件(情况)下的同等对待的评价方式;3、诱导其他评审委员。(五)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六)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泄露有关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的。第二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资格性检查—19—(一)检查的范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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