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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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如何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摘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明晰产权的家庭承包和均股均利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林业经营组织,是发展林业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要在坚持家庭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家庭林场、合作组织、扶持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不断提升壮大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引导专业大户走合作社经营之路,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关系,科学引导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加快传统林业经营方式向现代林业经营方式转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关键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

2、育  1着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一是规范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合作社法》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律法规,支持从事林业生产和服务的农牧民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在基地建设、产品生产、精深加工、市场营销等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社、示范社”5创建活动,提

3、高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二是积极培育农民股份合作林场和种养大户。在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和均股均利等分配方式的基础上,按照本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组织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自愿入股,经营林地面积1000亩以上,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牧民股份合作林场。在林地保护前提下,引导股份合作林场将林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发展林业生产,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独立法人营业执照。鼓励农户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或者以林权租赁的方式承包给本经济组织,具有带动能力的专业种养大户。鼓励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申请工商登记,从事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

4、营。三是培育壮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涉林龙头企业。引导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与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场实行有机的联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鼓励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ISO、GAP、MPS等认证,提高产品质量。  2加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  2.1支持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承担林业建设项目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承担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技术等林业常规生产项目

5、。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省级林业产业化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承担。通过林业专项、财政支农资金等渠道筹集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农民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发展林产业(品)和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达标或示范社创建活动。扶持农民林业经营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民林业经营主体的林间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5  2.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争取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逐步增加对农民新型林业经营组织资金扶持力度,通过补助、贴息、股权等形式,在申报和实施林产业项目上给予优先

6、扶持,对其在扩大生产规模、产品研发、精深加工、市场营销、林产品认证,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财政扶持资金直接投向形式的补贴。对林业多种经营组织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扶持。  2.3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加强沟通协调,会同金融部门制定本地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贷款操作和林权抵押的管理行为。协助金融机构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的免评估、可循环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增加发展林业生产的有效信贷投入。对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

7、合作林场、种养大户等优先给予贷款扶持。鼓励和引导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加森林保险,降低林业生产经营风险。  2.4支持创建知名品牌  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对获得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的绿色、有机、无公害、地理标志产品建设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3加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3.1引导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5  支持农户在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建立健全集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综合服务三位一体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县级林权

8、管理服务中心,乡镇林业站设立林地流转服务窗口,建立流转服务站或设立信息员,引导林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加强对林权抵押的管理和指导,依法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配合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3.2加强林业人才培养和科技服务  加强对农民林业技能培训、林业创业培训和林业实用技术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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