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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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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型盗窃罪的危害行为 摘要:盗窃罪作为历史悠久的侵犯财产犯罪,如今仍有较高的发案率,正因盗窃案数量庞大、情况复杂,故确有必要厘清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危害行为作为刑法温和新理论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到新型盗窃罪上该如何认定亟待探讨。 关键词:新型盗窃罪;温和新理论;危害行为 一、新型盗窃罪的危害行为概述 旧理论“四要件式”认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但“四要件式”把整个犯罪模式过于模式化,将犯罪过程中情节严重与否等动态内容排除在外,在解决具体问题
2、时经常面临尴尬。①我国刑法温和的新理论采用两层次体系即客观层次与主观层次: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②笔者认为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更符合实际,客观层次解决法益侵害的问题,主观层次解决有责性问题,首先判断客观层次,再判断主观层次,使犯罪构成体系由静而动,更有生命力。7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新型盗窃罪的危害行为包括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行为人一旦实施这三种行为便成立盗窃罪,但此时并不意味着盗窃罪既遂,因为犯罪成立和既遂是两个时间段的不同问题,犯
3、罪成立在先,犯罪既遂在后。故研究新型盗窃罪的危害行为对认定新型盗窃罪的成立与既遂与否有重要价值。 二、入户盗窃行为 正确理解入户盗窃行为中的“入户”是把握入户盗窃行为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抢劫、抢夺意见》)第一条规定,“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场、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若有些场
4、所兼具生活功能和经营功能,则在经营时段时不应认定为“户”。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合租房越来越流行,合租人一般都各自有独自的房间,此外还有如厨房、客厅等共用空间。笔者认为,入户犯罪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还扰乱了受害人生活安宁和隐私权,所以刑法对入户犯罪从严规定。《抢劫、抢夺意见》指出,“户”是家庭及其成员生活的场所,笔者认为“户”并非一定受“家庭生活”的限制,一个人也可以达到生活安宁的稳定状态,也可以构成“户”,正如《抢劫、抢夺意见》指出牧民的帐篷可以成为“户”,想必独自一人生活、以帐篷为户的牧民也是同样值得保护的。同
5、理,合租房虽具有暂时性或不涉及家庭生活,但因其为合租人生活起居且与外界具有相对隔离性的场所而可以认定为“户”7,有观点认为行为人进入合租人独自房间盗窃构成入户盗窃,而进入共有空间如客厅盗窃则不构成入户盗窃,笔者认为,对于各个合租人来说,合租房包括独自空间和共有空间(其他合租人的独自空间除外),作为一个整体便是其私人生活的场所,完全可以达到稳定的生活起居状态,且与外界隔离,故各个承租人的“户”的范围应包括其独自空间和共有空间。 认定入户盗窃时要与“在户盗窃”相区分,即行为人进入住宅时并无盗窃意图,且有合法理由进入,尔后临时起意
6、盗窃的,应按一般盗窃情形而非“入户盗窃”处理。③《抢劫、抢夺意见》指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那虽入户前无盗窃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而盗窃,是否也不属于“入户盗窃”呢?有学者认为,不能将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适用于入户盗窃。换言之,即使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只是以实施一般违法行为为目的入户,入户后实施盗窃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④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本无盗窃目的而临时起意的情况,应结合行为人的
7、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综合考虑,主观目的分为合法目的、盗窃以外非法目的,客观行为分为合法进入和非法进入,合法进入和非法进入的区分标准则是是否获得“户”的主人同意,以合法目的合法进入的,应认定为“在户抢劫”,按一般盗窃罪处理,如保险推销员经主人同意后入户洽谈,期间见贵重物品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以盗窃以外的非法目的合法进入的,如保险推销员怀有诈骗目的,经主人同意后入户,期间见贵重物品放弃诈骗,转而实施盗窃,此时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虽然行为人是经主人同意后入户的,但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以非法目的入户,已对主人的生活安宁产生了侵犯,好比
8、“引狼入室”7;行为人以盗窃以外非法目的非法进入的,如行为人以抢劫目的潜入他人户中,发现无人,另起盗窃意图并实施盗窃,构成“入户盗窃”;行为人以合法目的非法进入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笔者设想了一种情景,如主人的朋友为取回遗忘在主人家的物品,情急之下未经主人同意入户,入户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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