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对象(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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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2009年7月第11卷第4期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kxJrnalofScjul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论盗窃罪的对象童伟华(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Jul.2009V01.11No.4[摘要]盗窃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刑法有例外规定的场合下也可以是无体物。只有具有金钱或经济价值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仅仅具有消极价值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中的财物必须具有所有和占有的可能性,葬祭对象物中的尸体不能成为盗窃罪

2、的对象,但棺里藏置物依照我国社会观念或者一般风俗习惯,不能被视为放弃了所有、占有的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此外,虽然法律禁止私人持有违禁品,但该种场合下法律例外地保护占有,故违禁品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关键词]盗窃罪对象;财物;金钱价值;祭葬对象物;违禁品[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lX(2009)04—0068—10一般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财物而不包括利益,利益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场合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财物的含义本身存在歧义,例如有的认为无体物也是财物

3、,是盗窃的对象,有的则持相反的看法①。即便是作为有体物,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也值得探讨。例如,仅仅具有消极价值的物品是否可以作为盗窃的对象;违禁品为什么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对盗窃罪对象的认识,不但影响盗窃罪的成立范围,而且关涉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本文拟对盗窃罪对象的存在形态、盗窃罪的价值、盗窃罪对象所有和占有的可能性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以就教于同仁与方家。一、盗窃罪对象的存在形态(一)有体性说与管理可能性说的对立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但财物首先是民法上的概念,虽然民法上很

4、早就有人主张只要五官能够触及的物就是民法上的物[1]158,但现代民法一般将物限定为有体物o。所谓有体物,一般是指有形的存在,它与自然力、债权、著作权等无体物相对应[2]130。有体物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类型。有体物的特点是占据一定的空间。刑法上对于物或财物的含义应否与民法一致有不同的看法,在日本大致有有体性说和管理可能性说的对立。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物应当限定为通过人的手可以攻击、侵害的物。在和民法的关系上,刑法没有超过民法限定的物的范围进行保护的理由吣32。管理可能性说的兴起与日本刑法的规定以及判例有关。

5、日本旧刑法第366条规定,窃取他人之所有物者为盗窃,没有明确规定电是盗窃的对象。旧刑法时代日本大审院就某一窃电案件判示说:“刑法中的物是什么应当从刑法自身来解释,不一定要以物理或者民法的观念为依据。⋯⋯刑法上作为盗窃罪要素的窃取观念应从窃盗本身的目的出发,并以此确定窃盗的目的范围⋯⋯所谓窃盗,就是将他人所持的物不法地往自身移转的意思⋯⋯根据五官的作用可以认识的形而下的物就足可认定具有所持的可能,不一定要限于有体物。因为这样的物具有独立存在、任意支配的特性,可以继续持有,可以移转。简言之,可动性以及管理的可能性的有无

6、,是作为盗窃目的物的标准。虽然电流不是有体物,但根据五官的作用可以认识其存在,人力可以支配,具有可动性与管理可能性,这就充足了盗窃罪的成立要件。”o[收稿日期]2009—03—30[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一等资助项目(20060400269)研究成果之一。[作者简介]童伟华(1971--),男,湖南岳阳人,法学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博士后,日本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客员研究员,研究方向:刑法学。①即使对于无体物的含义,在我国刑法学中也是需要明确的概念。②如日本民法第85条规定,“本法所谓物,是指有体物”。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物”没有作出规定,但通说一般认为是有体物。如果认为无体物也是物,那么债权作为无体物,也会成为所有权的对象.这样~来,就会出现对于债权的所有权这样的结论,这会给民法的适用造成困扰。近代民法的原则,作为全面支配权的所有权仅限于有体物,这是民事法律技术上的需要(参见[日]四宫和夫:《民法总则》,弘文堂1982年版,第130页)。③日本大审院1903年5月11日判决,载日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决录》第九辑874页。万方数据第4期童伟华论盗窃罪的对象69管理可能性说的提出,显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财产法益

8、。判例认为既然侵犯具有管理可能性的物就可以侵犯财产法益,当然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管理可能性说提出后得到了理论的支持。即使后来的日本新刑法第245条明确规定“电气视为财物”,管理可能性说仍是有力的学说。根据管理可能性说,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刑法虽然应该考虑,但没有理由直接作为刑法上的概念采用。如木村龟二就主张:“民法上的概念不能直接照搬到刑法里面来,刑法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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