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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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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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盗窃罪的边界一、问题之提出 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不断变化,侵害财产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有效的刑事法律制度永远要追随时代的需要,对新的财产侵害行为作出反应。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看,财产犯罪的边界被不断调整、重新设定。 犯罪边界的变化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通过修正犯罪构成要素的含义,来改变罪名的适用范围。第二种是,发现新的可保护利益,规定新的可罚行为,在原有罪名圈定的罪刑法定边界之外,划定刑法规范的新边界。改变罪名边界的基本手段有两种。第一种是立法手段,即通过立法或者立法解释改变犯罪边界。第二种是司法解释手段

2、,即通过司法解释适用已有的法律条文处罚新出现的违法行为。为了解决相同的问题,不同国家改变犯罪边界的手段和形式可以不同;同一种违法行为归入哪一种犯罪,不同国家的决定也可以不同。 犯罪边界的变化说明,一方面,刑法规定并非一成不变;另一方面,保持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常态,罪刑法定或者遵循先例原则限制着犯罪边界的变动过于激进地进行,使刑法干涉的扩张保持相对的克制。那么,犯罪的边界为什么会变,犯罪的边界是怎样变的,这种变化对刑法的适用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本文以盗窃罪边界的演变为例,探讨刑法边界的变化规律。 二、盗窃罪的衍生 历史上看,随着财产的利用形态由供个

3、人使用发展到商品交易的对象,为了保护委托、借贷、交换等经济活动中的财产,盗窃罪边界上衍生出新的罪名。 (一)普通法中的盗窃罪 盗窃罪是普通法中最古老的犯罪之一,由英国法官创设而非立法创设。最初普通法中的盗窃罪只包括两个要件:客观方面要求有一个侵入性获取的行为(atrespassorytaking),主观方面要求有偷的从被害人的占有之下获取财产”,即盗窃罪要求一个“侵入性的获取”[3]古罗马法中,盗窃、抢劫和入室偷窃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这类行为给人的印象就是,“在夜晚,盗窃者进入了一个被圈定的区域,危及宅地的安全。”对盗窃者的处罚有两种方式,如果当场

4、擒获,可以不经审判当场处死;如果抓住的是持有着他人物品的盗窃者,那么必须进行审判,处罚不过是要求盗窃者按照两倍至五倍于物品价值的金额进行赔偿。英国普通法将前者重新解释为,所有“令人忧惧的,把持被盗财产的人”可以被当场处死。历史上的盗窃行为侵害的是社会安全等多种利益的综合,让人自然联想到社会秩序受到威胁。普通法院的法官处罚盗窃者的目的是“防止和平被打破,而不是保护财产不被侵吞”。[4] 普通法传统中,“没有侵入就没有盗窃”。[5]“侵入性”要求行为人必须从原主“占有之下”获取,故行为人对财产的占有可以否定“侵入”,即“占有豁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可

5、移动财产的占有者为了自己使用而把财产据为己有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普通法传统中,财产转移一直被视为私人管理财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接受财产者不诚实地侵吞或窃取了占有的他人财产,破坏的是财产转移关系,危害的是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早期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人要对被害人进行侵害赔偿,但不承担刑事责任。[6]从功能上看,“占有豁免”是为了“便利私人对钱、工具、动物以及其他动产的管理”,表达了“法律对私法自治的尊重”。[7] 从盗窃罪的历史看,在农耕经济时代,盗窃罪被认为侵害了包括财产在内的综合性的社区利益,财产犯罪的规定侧重维护以个人对财产的使用为

6、中心的财产秩序。布莱克斯通第一次提出盗窃是对私人财产的攻击,此后盗窃罪被类型化为一种财产犯罪。 (二)美式贪污罪的立法创设 15世纪普通法中,把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转为己有(conversion)的行为侵害的是私人委托关系,行为人对此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8]唯一的例外是,仆人把从主人处取得的财产转为己有,构成盗窃罪。[9]此例外一度引起很大争论,问题点在于是否可以根据“占有豁免”免除仆人的刑事责任。1529年英国国会颁布法律平息了论争,该法律规定,仆人只是“监管”着主人的财产,把该财产转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但是如果从第三人处取得了主人的财产,在

7、把财产转交给主人之前侵吞该财产的,不构成盗窃罪。[10]监管区别于占有,是指为了检查、保存或者保障安全而照看和控制着财产。[11] 进入18世纪,商店和银行由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经营的时代结束,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财产委托活动变得很普遍。原主往往并非自己处理财产,而是委托他人经营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为了便利商业活动,原主会授予受托人较大的权力来处理和支配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盗窃罪的适用已经不能满足保护财产的需要。1799年TheKingv.JosephBazeley案中,法院认为,雇员把财产交给雇主或者把财产放在雇主提供的安全存放处(如钱柜)之前,从第

8、三人处取得的财产由雇员占有,雇员从自己的占有之下取得财产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其他的罪名可以适用,故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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