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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合法性探究以不法原因理论为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顺风车”合法性探究一一以不法原因理论为视角2010年第4期总第258期前沿ForwardPclsitionNo.42010SumNo.258【法学】”顺风车”合法性探究以不法原因理论为视角张春普崔文佳(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摘要]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国外立法例不一•我国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作用,但并不能完全涵盖•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包括现实给付和不法原因・”顺风车”行为体现了当事人之间互助的友
2、爱精神,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不违背公序良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通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没有明文禁止性规定顺风车”有偿性不等于营利性,有偿性也不等于不法性.[关键词]不法原因;公序良俗;顺风车冲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10)04—0097—04”顺风车”作为当今社会的第四种交通方式,体现社会互助精神;弥补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服务对城市社区覆盖面有限的缺陷;减少环境污染,是一种”多赢”的选择.但是,冃前有些地方客运管理部门把有偿”顺风车”与非法营运混为一谈,认为
3、只要付费就一律视为违法行为予以制裁•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不法原因给付的立法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始于罗马法当实行给付或允诺是为了他人不实施不道德的不合法的行为时,可提起'因受讹诈的要求返还之诉'.如果该债因的不道徳和不合法的行为不仅与接受给付方有关,而且同给付方也有关,则不能提起这种要求给付之诉.在这种情况下,被给付标的的占有者获胜由此可见,在罗马法中,不法原因给付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违法之原因而为给付,二是基于不道德原因之给付.L2J1-这就是不法原因给付的雏形,也是后来大陆法系国家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
4、源头.《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无原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第1133条规定:”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将原因作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要件之一的立法,首创于《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契约的有效成立,除了须具备当事人的同意,订立契约的能力,构成权利义务客体的标的确定外,还必须有”债的合法原因”.第1965条至1967条对赌博性游戏债务或赌注的支付做了规定,对于此种债务法律不赋予任何诉权,已给付的赌债也不得请求返还
5、,除非存在欺诈等情形•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中规定原因的先河,其并未明确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但其学说或判例均承认,按照一般的原则,对订立违法合同或违反道徳的合同当事人来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法庭就有可能不允许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德国民法典》第817条规定,给付的目的约定为受益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者善良风俗的,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如果给付人对此种违反行为同样也应负责任时,不得要求返还,但给付系承担债务而履行的除外;为清偿此种债务而履行的给付不得要返还•第1174条规定:”任何人意
6、图为一项不可能或不法行为之完成而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在何种范围内,国库得为没入,以行政命令定之……”第762条还规定因赌博或者打赌所产生的债务不成立,已为的给付不得返还•不能说原因是-•种可有可无的东西,但它确实从一种积极的要件,变成一种消极的要件,即在客观原因论那里,无原因即无责任,而在[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度专项任务项目:…顺风车,现彖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口编号05JD820062).[作者简介]张春普(1964—),女,天津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
7、授,硕士牛导师;崔文佳(1983一),女,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997?主观原因论那里,没有原因不能使合意归于无效,但原因违法会阻却其牛效.《德国民法典》从这样的立场岀发,即契约性协议只有在根据一种”原因”签订时方为有效•这种限制原本可能是为了否定那些尽管没有错误,欺诈或胁迫但其是不为法律制度所允许的任何理由支持的协议的效力所设计的•但是,它只有在法院认为合同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而无效时,才用于这种意义.徳国法学家也认为拒绝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返还是”对不体面意图的诉讼的处罚””,或驳回请求”
8、以保护国家的管辖权免受故意的犯罪分子的滥用”.《德国民法典》还通过上述几个法条的前后关联,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不法原因给付的框架制度.此外,《瑞士债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智利民法典》对于不法原因也有相关规定.《日本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不当得利下,明确规定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及其不得返还的处理原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同日本一样,也是将其规定在不当得利之下,并以不返还为原则,返还为例外.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402条规定:”如果不当得利是由另一种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