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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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i六、七、八、相容性:指事業廢棄物與容器、材料接觸,或二種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混合,不發生下列效應者:(―)產生熱。(二)產生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三)產生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四)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固化法:指利用固化劑與事業廢棄物混合固化之處理方法。穩定法:指利用化學劑與事業廢棄物混合或反應使事業廢棄物穩定化之處理方法。熱處理法:(一)焚化法:指利用高溫燃燒,將事業廢棄物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之處理方法。(二)熱解法:指將事業廢棄物置於無氧或少量氧氣之狀態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5

2、0098458C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三、處理:指下列行為:(一)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二)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三)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

3、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U!,清理:指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五、利用熱能裂解使其分解成為氣體、液體或殘渣之處理方法。(三)熔融法:指將事業廢棄物加熱至熔流點以上,使其中所含有害有機物質進一步氧化或重金屬揮發,其餘有害物質則存留於熔渣中產生穩定化、化作用之處理方法。(四)熔煉法:指將事業廢棄物併入金屬高溫冶煉製程中,合併進行高溫減量處理或金屬資源回收之處理方法。(五)其他熱處理法。九、氧化分解法:指利用化學氧化、電解氧化或濕式氧化方式,將事業廢棄物中特定污染物分解之處理方法。十、化學處理法:指利用化學方式處理事業廢棄

4、物者,包括中和法、氧化還原法、萃取法、化學調理法、離子交換法、化學冶煉法、電解法及氣提法等各式處理方法。十一、洗淨處理法:指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經水洗或溶劑清洗後,該貯存容器所含有害成分特性消失之處理方法。十二、物理處理法:指利用物理方式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包括蒸發、蒸餾、薄膜分離、油水分離、固液分離、破碎、粉碎、拆解、剝離、分選或壓縮等各式處理方法。十三、滅菌法:指在一定時間內,以物理(含微波處理)或化學原理將事業廢棄物中微生物消滅之處理方法,其指標微生物削減率(reductionrate)至少須達百分之九九・九九九者;其採高溫高壓蒸氣滅菌者,以嗜熱桿菌芽抱測試;採其他滅菌法者,以

5、枯草桿菌芽抱測試。U1十四、掩埋法:(一)安定掩埋法:指將一般事業廢棄物置於掩埋場,設有防止地盤滑動、沈陷及水土保持設施或措施之處理方法。(二)衛生掩埋法:指將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於以不透水材質或低滲水性土壤所構築,並設有滲出水、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裝置之掩埋場之處理方法。(三)封閉掩埋法:指將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於以抗壓及雙層不透水材質所構築,並設有阻止污染物外洩及地下水監測裝置之掩埋場之處理方法。十五、自動辨識及資料撷取系統(AIDC):指藉由不同輸入介面之讀取裝置自動辨識物件,並將撷取資料儲存至電腦系十六.十七.十八.統,達到廢棄物識別之系統。破壞去除效率(DRE):指

6、主要有害有機物質(POHCs)以熱處理法處理時,其處理前總重量減去煙道排氣所含總重量,除以處理前總重量之百分比。燃燒效率(CE):指煙道出口之排氣中所含二氧化碳濃度與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濃度總和之百分比。有毒重金屬廢棄物:指含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一所列成分為重金屬之事業廢棄物,或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所列有毒重金屬項目標準之事業廢棄物。HfJa-第三條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方式,公告其分類代碼。第二章

7、事業廢棄物之貯存第五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第六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a-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別、特定種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數量與特性,公告其包裝標示、貯存期限及申請延長貯存期限申請方式。第七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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