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定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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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定的法律规范从2007年国内规模最大视频分享网站土豆网首次被告侵权以来,己经先后有数十起视频网站被告侵权立案,尤其是奥运年视频转播的争夺战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突出。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中的法律责任如何判定?本文以土豆网侵权案为例着力论述这一问题。一、视频网站侵权案例分析2007年4月,土豆网被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所运营之网站“土豆网”向用户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原告依法享冇电影作品《疯狂的石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2、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这桩被称为“国内视频网站版权第一案”的官司,在业内和网友中引发了强烈的讨论。而作为第一例影响极人的视频共享网站侵权案,其审判结果必然会为行业同类案件树立一个范例,而对于判词及审判过程中援引法律等问题的审视、反思也会对今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执法起到提供一种思路。2008年3月10日,上海市第一屮级人民法院对土豆网站侵权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明知会有盗版和非法转载作品被上传至“土豆网”的可能,却疏于管理和监控,导致一度热播之影片《疯狂的石头》被网络用户多次传播而未能得到及时删除,故被告主观上具有纵容和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信息

3、网络传播权的过错。判令土豆网运营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删除土豆网上的侵权电影,并赔偿享有该电影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新传在线(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①“土豆侵权案”的审判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V1CA法案)。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我国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明确规

4、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可见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关键在ISP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目前,各视频共享网站在“隐私和版权”条款中都写有类似土豆网之版权声明,如“本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法转载、盗版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但是一经发现,负有移除盗版和非法转载作品以及停止继续传播的义务。我

5、们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但是,“土豆案”一审法院对此声明不加理睬,而但明确强调,被告不能以其已在网站“使用协议”中发布版权声明而对网站上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听之任之。在土豆侵权案中,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用了“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称其属于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土豆网”上所有内容都是用户上传的,一口有盗版或者侵权其就会予以删除;“土豆网”的审核是计算机按照特征码进行自动识别的,而《疯狂的石头》没有特征码,故不知道该作品涉嫌侵权,也从未收到过原告的通知。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进行了删除,故符合《条例》规定的免

6、责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承担与否的认定,应当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首先,土豆网提供的并不是单纯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实际上是一个影音、视频的发布网站,删除涉嫌侵权作品的处理页面恰恰说明土豆网对上传到网上的作品是有批准过程的,因此被告称无法得知侵权是逃避责任的一种托词。其次,从常理上来分析,一部电影拍摄所需倾注的人力和财力、涉案影片的热门程度等方面分析,被告作为专业网站理应知晓电影《疯狂的石头》一般不会是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供公众无偿观看的。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纵容

7、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过错。另外,法官从土豆网的后台设置分析被告有权利和能力掌握和控制侵权活动的发生,但是用户先后多次发布《疯狂的石头》而未被删除,判断被告主观上具有纵容和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原告所亨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不完全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条件。从判词来看,侵权认定缺乏所使用的多是或然判断。但是,推断理由和结论之间并不是必然的、唯一的。让人感觉在这个问题上似乎适用了双重标准:侵权认定的无过错责任,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

8、任。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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