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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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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浅析 摘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责任形态。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责任认定时我们不考虑污染者的主观过错因素,其主要通过损害事实生成之前的排除妨碍和损害事实出现后的物质赔偿来实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损失都应包含在此之列。 关键词: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143-02 一、问题的提出7
2、环境与环境保护法为了实现其立法目的,不仅规定了防止环境污染及环境污染破坏的法律禁止性事项,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当代环境污染法的三大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其中,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研究在我国是最薄弱的。但是,经济发展在改善人们物质水平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是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现今中国处在法治的大环境下,因此,对于环境污染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是可行也是必要的,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手段之一。我们知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都引入了法律责任制度,这样我国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便由此而产生了。本文限
3、于研究目的和篇幅紧紧围绕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展开论述。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释义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特征是区分它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有如下三大特征:其一,该责任是一种是民事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并无契约上的权利义务,因而不存在违约责任一说。因此,环境污染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在性质认定或者说划分上是侵权责任,而不可能是违约责任,因为基本是施害人与受害人两方的主体,也不存在第三人侵
4、害债权的情景发生。故而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之诱发来自侵权,而非违法契约的义务。其二,该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那么在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认定时当然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换句话说,责任的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其三,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通过物质赔偿的方式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填补,最大程度上使其回复到未受侵害的状态,从这个角度来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主要是承担财产责任的形式。 三、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7 各个国家基于本国的立法环境、立法要求、立法技术、立法水平的差异,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5、的法律认定要件的立法例势必会有所区别,但大体上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两种立法例,即三要件与四要件的论争。主张该责任适用三要件的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有实际损害的结果发生,加之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能够认定其成立;而主张四要件的除了前述的三个要件之外,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笔者的查证来看,法国、意大利、拉丁美洲等法系国家立法采纳三要件说。而诸如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或者地区采纳的却是四要件说,在我国的研究中,也有相当一批学者偏爱这一理论。具体到本文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认定上,笔者主张适用三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6、 污染环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类型:大气污染、水污染、环境噪音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污染、放射性污染。在考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了污染环境之时存在一个判断标准之争论,据此形成两相对立的解释:一是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就不加其他任何之因素立即构成污染环境之行为;二是虽然符合排污标准但造成了损害的,也构成污染环境之行为[1]。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第65条规定来看,显然立法者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符合国家标准并不得成为减责、免责的事由。 (二)施害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 如果只有危害或者妨害的状态,而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就要求行为人承
7、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该是不妥的。环境污染行为只有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才可能产生侵权赔偿责任。我国法律上未限制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类型,因此损害既包括人身伤亡(例如造成他人患病)也包括对财产权(例如因水源被污染造成养殖户的鱼苗死亡)造成的损害。而就财产权而言,既包括直接的损害也包括间接的损失。此外,被污染者因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也应当给予赔偿。7 (三)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过程中进行直接认定的操作性难度非常大,因此,应该采用推定的因果关系来替代直接、严格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即是在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件中,
8、我们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采用这样的认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考量:第一,同一个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害后果可能会由多个不同的行为引起,多个不同的行为共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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