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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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之我见目录前言……………………………………………………………………………………11.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1.1环境污染概论……………………………………………………………………11.2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22.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2.2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32.3制定

2、《公害防治法》促进可持续发展……………………………………52.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52.4.1违法性与否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52.4.2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72.4.3因果关系………………………………………………………………………82.4.3.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8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方式………………………………………………103.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103.1.1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的适用………………………………113.2赔偿损失………………………………………………………………………123.3恢复原状………………………………………………………………………12结论………………………………………………………………………………14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方式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方式有独特的一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

4、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是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因而即使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方式,也未必适用于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0条、《环境噪声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等都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中,把“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

5、方式。但是,结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有五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所以本文认为,为了预防和防止污染行为,消除潜在的危险或已然的危害,应该更多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通过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将污染行为防患于未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下面结合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分别论述。3.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是要求环境侵权的加害人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

6、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这种责任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停止侵害适用于污染、破坏环境者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的情形,受害人依法请求停止侵害,以便恢复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停止侵害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四种民事责任合并适用。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中还没有关于停止侵害责任方式的规定。排除妨碍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给受害者已经造成妨碍或将要造成妨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得依法请求排除妨碍。妨碍也可以是势必要出现的,所谓势必会出现,是指确实构成某种危险,而不是受害人的想象和揣测。排除妨碍可以更好地

7、防止已经发生的污染行为继续扩大,应该成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本文认为,在制定《公害防治法》中,应该适用排除妨碍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与停止侵害一样,排除妨碍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合并适用。消除危险指要求侵权人消除因其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一种责任方式。消除危险适用于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权益构成威胁时,并非指已造成实际的损害,而是指极有可能造成危害,如,某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威胁着近邻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8、消除危险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一样,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1.1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的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经常适用,在环境纠纷处理的实践中,环境污染的大多数受害者首先提出的要求就是要污染者立即停止并排除己经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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