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条约法角度看钓鱼岛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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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条约法角度看钓鱼岛争端  摘要:中日钓鱼岛争端是目前两国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这一争端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二是与之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的归属,如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从条约法的角度来看,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二战后,根据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日本将钓鱼岛的主权交还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也不具有划界的效力,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原则,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  关键词:钓鱼岛争端;条约

2、法;东海大陆架划界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概述  钓鱼岛群岛,又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东海海域。其中钓鱼岛位于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根据2012年3月3日我国国家海洋局的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包括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71个岛屿组成,[1]一直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附属岛屿。据我国历史文献记载,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无论是从历史或法律角度看,都有充分的证据。8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发表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

3、文特征》一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由于一直受资源短缺、石油缺乏的困扰,日本开始对该地区实施行动,中日钓鱼岛争端开始。1969年5月,日本冲绳县八重山岛公所派出水警和工程队,登上钓鱼岛并设立了水泥标柱式"国标",还清除了中国人在岛上留下的痕迹。1970年8月31日,日本有关机构通过法律,确认所谓"尖阁群岛"属于日本。2013年4月,日本80多名右翼人士分别乘坐10艘船离开距钓鱼岛170公里的冲绳石垣岛,在13艘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的保护下前往钓鱼岛

4、海域进行"渔业研究",该团体过去曾组织超过150名日本国会议员组团前往钓鱼岛"宣示主权"。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进行的这些活动得到了日本政府的纵容和支持。在此基础上,日本还采取了种种措施加速钓鱼岛的"日本国有化进程",企图将侵占钓鱼岛的行为合法化,进而谋取东海大陆架及其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实质是对东海海洋权益的争议。日本夺取钓鱼岛的目的是获取钓鱼岛主权归属所带来的巨大的海洋和军事价值。1992年联合国公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有"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而

5、钓鱼岛的实际价值便在于以钓鱼岛为中心,直径为400海里的辽阔海域以及此海域内的海洋资源。这使钓鱼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它本来的价值。[2]此外,钓鱼岛所处的地理位置极具战略价值。钓鱼岛作为世界三大海路中的其中一个,日本全部石油输入量的绝大部分经过钓鱼岛从波斯湾输入,日本军队在东南亚的进出也必经此地。这也使得中日关于钓鱼岛及东海海洋权益的争端愈演愈烈。8  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和与其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的划分,因此,本文将从条约法的角度阐释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及东海大陆架划界问

6、题上的不同立场,谈谈对钓鱼岛争端的认识。  二、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条约法分析  从历史地理上看,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历来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二战期间被日本强行侵占,二战后,日本被迫遵守有关的国际法文件归还了从中国攫取的台湾、澎湖列岛及东北地区。此后,由于美国的非法侵占,为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埋下了种子。  (一)有关钓鱼岛的国际协议的效力  中日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在甲午战争前从未存在任何争议,1895年4月,甲午中日战争中清政府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

7、给日本。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投降书》承诺无条件履行《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要求。《开罗宣言》特别明确"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中,钓鱼岛列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一并归还中国。  《波茨坦公告》虽然不是以条约的名称,但是根据国际习惯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的规定,《波茨坦公告》符合了有关条约的规定,因此具有条约的性质,对日本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既是对日本主权的限

8、制,也是钓鱼岛回归中国的法律依据,日本必须严格遵守。  (二)"旧金山和约"不具有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效力8  1951年9月8日,美英法等国在美国旧金山同日本签订的"旧金山和约",在没有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旧金山条约"第3条将北纬29度以南的岛屿交由美军一方托管,但是,美国之后非法地将琉球的范围涵盖了中国的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从条约法的角度来看,"旧金山和约"首先违反了"绝不单独地与敌国进行停战、媾和"的《联合国家宣言》。显然,"旧金山和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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