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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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摘要】钓鱼岛列屿自古以来、至少自明代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它们被日本所窃据,且通过《马关条约》加以割占并强行占领至今,成为中日之间严重的领土纠纷。  【关键词】国际法;钓鱼岛  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右翼分子为霸占我钓鱼岛,挖空心思编造种种理由,日本政府也予以配合,大肆宣传,企图造成事实上的占领状态。  一、日本主张的证据主要有:  (一)国际条约  日本认为1895年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割占钓鱼岛;二战后1945年《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归还给中

2、国的领土并不包括钓鱼岛,并且1971年美国通过《冲绳协定》将托管的钓鱼岛归还给日本,据此日本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但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主张不具有国际法效力。  (二)实际控制  自从1971年美国将琉球(冲绳)群岛和钓鱼岛一起归还日本之后,日本官方及民间开始为强占钓鱼岛积极造势。1979年5―6月间日本官方在钓鱼岛修建机场;1998年5月日本议员西村真悟登上钓鱼岛。1988年8月、1996年7月5、9月日本右翼团体曾登上钓鱼岛设置灯塔;2000年4月在钓鱼岛上建了一座神社;2003年8月再次登上

3、钓鱼岛;2012年4月日本又发起全民捐款,声称要购买钓鱼岛。由此可见日本从19世纪至今一直通过种种“实际控制”行为贪婪地窃取钓鱼岛的主权。  二、从国际法理学角度看,钓鱼岛列屿是属于中国的  (一)钓鱼岛列屿最早为我国人所发现并命名,十五世纪我国明朝时写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首先提到钓鱼岛,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而日本所称最早发现钓鱼岛,是日本吞并琉球后的1884年。据日本史书记载,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久场岛”(黄海尾屿是无人岛,并有大量海鸟信天翁栖息,其羽毛可销往欧洲获利),便于1885年要求冲

4、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树立标记,上写"黄海尾岛古贺开垦",但当时他并未判明该岛是否真属日本。  (二)中国在明朝就已将钓鱼岛各岛划入我国福建海防范围。明朝荡寇名将胡宗宪曾编篡了《筹海图编》一书。其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包括“钓鱼屿”、“黄海尾山”和“赤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  (三)在使用方面,中国从明太祖时便开始向琉球国派遣册封使(专门代表当时的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除了我国册封琉球使节常使用钓鱼岛为航路指标外,自日本窃据台湾迄

5、今,钓鱼岛列屿及附近海域经常为台湾渔民使用。台湾复归祖国后,我国人民还常常到钓鱼岛采药、打捞沉船等。  (四)钓鱼岛列屿是台湾属岛之一。除了地质构造外,明朝嘉靖年间出版的《日本一鉴》一书中,明文指出“钓鱼屿,小东小屿也”5,而小东就是指台湾,这在书中附图中有明确的标识。另外在《使琉球录》中,也曾说明这些岛屿并不属于琉球。在明朝第12次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中,也有一段文字表明钓鱼岛属中国领土,而非琉球国之疆域:“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海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见古米山(琉球的久米岛),乃属琉球者,夷人(船上

6、的琉球人)歌舞于舟,喜达其家。”这表明,当时的琉球人也认为过了钓鱼岛,到达古米岛(久米岛)后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屿、黄海尾屿、赤屿等则不属于琉球国。  (五)从琉球及日本方面的史料来看,钓鱼岛列屿在历史上从未成为琉球的一部分。例如康熙四十年(1701)琉球国来使紫金大夫协理府总理司蔡铎进献的《中山世谱》中,所列的地图及说明中均无钓鱼岛列屿,且列举琉球版图为三十六岛。  在日本官方文书方面,也找不出任何琉球管辖权在1895年以前及于钓鱼岛列屿的证据,例如在1880年中日两国讨论琉球地位问题时,日方出示的草案

7、全未提及钓鱼岛列屿各岛。  相反,在197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刊行的一份著名地图《三国通览地路程全图》中,却明白地将钓鱼岛各岛用彩色标明为中国领土。此外,清朝同治二年(1862)铸版《皇朝中外一统图》中,中琉航线所经各岛,直到姑米山始加注日名“久米岛”,在此以前黄海尾屿、钓鱼屿等均与中国其他各岛一样没有日文名称,可见此数岛与琉球不同,应属中国。  (六)日本通过《马关条约》霸占台湾后,才将钓鱼岛列屿归琉球。因此在1945年10月25日台湾归还中华民国,且1952年4月28日的《中日和约》第四条确认废除《马关条约》,

8、日本窃据钓鱼岛列屿的法律根据已不存在,该列屿自然应当一并归还给中国。5  三、结论  各种的历史文献已经充分证明钓鱼岛是中国最早发现并先占而成为中国固有的领土,钓鱼岛不属于无主地。国家领土是一个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得犯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日本右翼分子和官员无视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未经中国许可强行登岛的一系列行为不属于国际法的“先占”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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