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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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论文摘要:本文从近期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进而对日本主张所谓的中间线原则进行深层次分析,并详细透视法理,揭露日本背后的领土野心,最后,提出一些可供双方参考的解决途径,希望能对解决目前中日两国的僵局特别是东海问题及钓鱼岛问题产生良好的作用。  中日之间的东海大陆架之争由来己久,由于东海大陆架事关两国的核心战略利益,而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截然不同,可以想象,两国很难就这一问题取得一致。但是,久拖不决只会令问题更加复杂,联合国大陆架界限

2、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限,两国尤其是中国怕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在此情况下,全面理解国际法规则,并在处理争端中,乃至在可能的国际诉讼中,正确的运用规则,就成为当务之急。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本文亦在对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重点强调对有关司法实践的把握,从中归纳了对这方面国际法规则的一系列的规律性认识,特别是对其中能够支持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争端中所持立场的几点规律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论文关键词:中日关系  东海争端  春晓油田  大陆架  一、 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和法理分歧  (一)东海争端的由来  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争端的直接导火索,1969年,美

3、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这对资源短缺的岛国日本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到1984年12月9日,公约规定的签字截止日期时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我国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的海洋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

4、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比如,公约规定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加之我国一直主张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向东一直到达冲绳海槽,不受200海里之限,中日之间不共有大陆架。而日方却主张与中方共有东海大陆架,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我国划分东海大陆架。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逐步升级的反应。[1]2004年5月28日,日本“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采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打算“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

5、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随后,日本正式向中国提出交涉。在2004年6月21日“亚洲合作对话”青岛会议上,当中日两国外长谈及东海天然气田问题时,我外长呼吁双方搁置分歧,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希望日方对此提议进行研究,但日本外相只是表示“继续保持接触”。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则在国内明确地说:“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2004年7月,中日之间的对立状态进一步加深。就在“卢沟桥事变”纪念日那天,日本花巨资租用的挪威籍科考船在数艘先导船的引导下来到距离“春晓”油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这引起中方的严正交涉。  2005年中

6、日第三次油气田局长级谈判月日至月日结束了,日方第一次提出所谓的共同开发案,但双方的分歧未见缩小。由于该地区不仅事关两国的能源大计,也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一时间,东海再度成了中日关注的焦点。  (二)中日双方的深层次分歧  1.自然延伸原则  (1)中国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自然延伸在大陆架概念中的重要地位在首次真正提出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的《杜鲁门公告》中就已经有所体现。该《公告》认为:“由于可以把大陆架认为是沿海国家的陆地在海下的延伸,因而自然地属于它;美国政府认为,毗连国家对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公正的。”  中国的“底牌”——自然延伸

7、原则延伸的概念。[2]其中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

8、,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有坚实的法理依据的。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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