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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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李先波   邓婷婷[1]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而得名。该群岛位于我国东海大陆架上,主岛距我国台湾省基隆港约120海里,隔冲绳海槽与琉球群岛遥遥相望,相距约250海里。钓鱼岛群岛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8个岛屿,周围水深不足100米,向来是我国台湾附属各岛。钓鱼岛群岛以东为冲绳海槽,该地常年风大浪高,古代为航行者所忌,只有我国渔民顺水顺风,才有可能前往岛上及其附近海域从事采集野生植物和捕鱼等生产活动。据我国历史文献记载,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无论从历史或法律上看,都具有充分

2、根据。本文拟从国际法的角度谈谈我们对中日钓鱼岛争端的认识。一、争端的由来翻开历史,寻找钓鱼岛群岛主权的源头不难发现,中日之间对此真正有争议并形成第一次争端高潮的时间是上个世纪70年代初。之前的近百年内,包括二战结束后的20余年时间,日本都是在偷偷摸摸地干着窃取钓鱼岛主权的勾当。1968年联合国亚洲经济委员会通过对台湾海峡以北的海底资源的勘测,发现包括钓鱼岛群岛在内的广大东海海域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海底石油资源。这使受资源短缺、石油缺乏困扰的日本对这一地区产生了浓厚兴趣。由此日本政府才在战后首次正式提出了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要求。[2]钓鱼岛主权争端的

3、由来,可以归纳为如下两点:(一)“埃默里报告”[3]的发表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大石油储量的假设,自那时起,日方便开始窃取我国钓鱼岛及东海大陆架的主权。(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日本对我国钓鱼岛的长期霸占,本已使该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复杂化,再加上新的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以及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上所起的重要作用的规定,使钓鱼岛的重要性远远

4、超出了它本身的价值。二、中日双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中日钓鱼岛争端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时期内两国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这一争端主要涉及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二是与钓鱼岛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问题。在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上,纵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以及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4]: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东南沿海大陆架边缘,南接2000多米深的冲绳海槽。因此这些岛屿是“大陆型

5、”,附属于台湾岛;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的一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就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钓鱼岛群岛无疑应包括在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给日本的那部分领土范围之内。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归还早些时候割让给它的中国领土,而其中应该包括钓鱼岛群岛。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17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对钓鱼岛的主

6、权。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除井上清之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其历史和法律依据是[5]:(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年)以后,通过对该岛再三进行现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岛不单是无人岛,且无证迹说明属于清国所有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的,而不是包含在中日《马关条约》中第2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3)从条约规定来看,日本政府称,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未将

7、“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辖之下。所以,根据1972年5月15日生效的《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恢复对这些岛屿的“完全”主权,在美国管辖时期,日本只是保留对它们的“剩余”主权;(4)日本是依据国际法中“无主地先占”的原则行事的,并连续地、和平地对钓鱼岛实行了有效统治。在涉及与钓鱼岛有关的东海海洋权益问题上,中日两国的分歧则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6]: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

8、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规定是合理的。[7]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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