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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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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契约制度研究摘要:罗马法是奴隶制度时期最为完备的法律,其关于契约制度的发展对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罗马法契约的形式经历了要式契约向非要式契约的发展,对这些发展的研究有助于对我国《合同法》上之不足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关键词:罗马法;要式契约;非要式契约;合同法一、罗马法债的产生原因在古罗马时期,债的概念早于契约概念而出现,并且契约的产生晚于私犯之债。由于私犯与契约的救济均为罚金刑,罗马人于是根据法律效果的相同性扩大了债的范畴。通过进一步的发展,债获得了稳定的含义:债的实质不是带给我们某物或某役权,而是要他人给予某物、做某事或履行某
2、义务。[1](p5)从这段关于债的论述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债就是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法锁。一般认为,罗马法债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契约。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它是债的关系产生最为普遍的原因。从罗马法上来看,最初其注重形式,若不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则债之关系并不产生,之后形式要件开始衰弱,形成了现代契约的雏形。二、罗马契约形式的发展5上文己经提及在罗马法中,债的概念早于契约概念的出现,过去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形式,当它的目的是在转移财产时,采用了一个新的、特殊的名称:mancipatio,这样一个"契约"的观念被从一个"让与"的观念中分离
3、出来,过去在让与财产时所用的同样的形式,后来似乎就恰恰被用于缔结一个契约。[1](p21)所以在这一时期中产生了要式口约及文字契约这两种形式。要式口约就是古罗马人用特定的语言并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来订立契约。当事人采用要式口约的方式订立契约,首先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因为在要式口约之中要采用对话的方式订立契约,所以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在场,这样十分不便,之后为了简便,常用书证代来替问答,即将当事人的问答要书证记明,以此来代替当事人须同时到场这一要件。其次,双方须使用固定的套语,所套语使用错误将导致契约无法成立,比如,提问是:你保证?则回答必须是:
4、我保证。由此可见,要式口约强调的是一种严格的形式,其效力是系于其形式而不是当事人的合意,提问和回答的内容有着标准的"格式",当事人若稍有懈怠就由可能导致契约无法成立。文字契约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的形式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体现的契约,是罗马法契约形式主义的体现。但其作用相较要式口约而言,可以说是无足轻重,由于任何协议都可能通过采用要式口约的形式而在法律上获得效力,要式口约补充了在罗马的特定契约制度中所缺乏的普遍性成分,因此要式口约可以在罗马的特定契约制度中要求获得中心地位。[1](p25)5随着罗马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严格的形式也使得当事人
5、稍有不慎便导致契约无法成立,所以一些非要式契约开始被采纳,其中就包括实物契约和合意契约。一般认为,实物契约包括四种: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和质押。这四种契约的实质就在于:当物被借出之后,债的关系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当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债权人。可见债的效力并不是系于所谓协议的书面形式,而是物是否被交付。这样的契约不像要式口约那样有着繁琐的程序,稍有懈怠便会导致契约无法成立,这种契约满足了交易快速和便捷的要求。合意契约是另一种非要式契约,其所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不是特定的形式要件。从现代各国的《合同法》上来看,所
6、谓合同便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意也是一份合同的精髓,若合意不存在则合同无法成立。但是在罗马法上,当时的社会在契约订立的方面过于注重形式要件,当事人必须要固定的动作和说固定的套语,在这两方面稍有差错便导致契约无法成立,而合意契约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提升到了第一位,形式要件不再是契约效力的基础。一般认为,合意契约包括四种:买卖,租赁,合伙和委托。纵观这四种类型的合同,只要有双方之间的合同便可产生债的关系,形式要件对其来说是不是必须的,其也不像实物契约那样必须要有物的交付才产生债的关系。从以上关于罗马法契约形式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在罗马法
7、早期,契约的效力是来源于严格的形式要件,只要符合了一定的程序,便产生了债的关系,契约成立。在此之中,当事人的意思并不是所要考虑的因素。要式口约是这一时期关于契约订立的典型形式,其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程序极5其严格,契约的效力完全是系于固定的话语和固定的动作。之后由于罗马社会的发展,这种极其严格的契约制度已不适合当时的经济发展和交易的需要,所以契约的形式发生了转变,形式不再处于首要的位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上升到了首位,书面的形式不再是严格的形式要件而是记载当事人合意的证明。所以,从罗马法上一些主要的契约形式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严格的形式主义逐
8、步走向衰弱,这也符合现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发展的轨迹。三、罗马契约的成立要素罗马法上契约的成立首先要具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罗马,只有家父订立的契约才具备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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