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契约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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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法契约制度的价值[罗马法契约制度的价值][论罗马法契约制度]摘要:契约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罗马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后世的契约立法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对罗马契约立法的借鉴,论罗马法契约制度,罗马法契约制度的价值。罗马契约制度孕育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契约法传统,形成了现代契约法基矗罗马契约制度从重视形式转变为重当事人的合意,契约制度的历史流变,体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影响。关键词:罗马法;契约;契约形式罗马法作为世界法律的精髓,其重大的意义并不在于其存在价值,而更加体现在以当下的时代背景下,基于各自的历史、社会、经济条件,对罗马法的相

2、应制度进行比较法视野的研究和审视,以一种制度性存在价值来进行罗马法的现实考量。随着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欧洲大陆国家对罗马法的研究为其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材料,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兴起提供了理论基矗契约制度作为商品经济社会基本的法律规范形式,无疑成为罗马法研究的重中之重。如英国法史学家梅因勋爵所指出的那样:“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约法以各种思想方式、推理方法以及一种专门用语贡献给各种各样的科学,这确实另人惊奇的事。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虑过的。一、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历史发展契约制度在罗马法

3、的发展过程中并非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罗马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反过来可以说,契约法律制度的发展同时也可以映射出罗马社会的历史发展轨迹。总的来说,梅因认为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1.“把债务同真正的身体自由为质物(耐克逊借贷)看作一回事,带有严格的神圣仪式,仪式的完成始发生契约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由于当时经济环境比贫乏,社会物质资源比较有限,为了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值和稳定,对商品交易的形式采取了比较严格的形式要求,符合当时的社会价值:交易安全与财富稳定。对于安全的保障2.以庄严的口头问答和以诚意担保的债务。这种形式的要

4、求体现了对契约真实有效性的需求更加强烈,除了对于仪式的要求之外,还要求契约当事人进行契约有效性的保证,如庄严的口头问答和以诚意担保的债务。这种形式的债务担保模式,形成了现代债权债务担保的雏形。3.有书面文字的不可辩驳的证据。随着罗马市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交易量不断增多,交易的频繁化必然要求交易形式的不断简化,以实现交易经济化的现实要求,同时又鉴于当时社会环境的有限,人们对于交易安全的追求仍然处于重要的地位。二者平衡的选择就是注重交易契约的形式性证据,即出现的所谓书面文字,作为交易的证据而出现并不断发展。这也是现代书面契约文件形成的雏形。4.注重

5、当事人的合意的契约形式。这是真正契约的巨大道德进步,这些契约代表公正的基本原理,即根据一致同意的基本合意条件,受领和享有他人有价物件的人,有归还它或其价值的义务。这一阶段,罗马法更加注重当事人内心对于契约交易的合理诉求,通过形式加以保证的契约真正蕴含了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在后来罗马法的发展中,在契约领域中还出现了一些变化,如,在经济发达的社会中,注重在四种最普通和重要的交易中一致的效力;以及最后,通过裁判官的自由学说,在任何严肃的和合法的场合中所取得纯粹一致的拘束力。”在罗马《十二表法》中用来表示“契约”的用语是“耐克逊”(nexum),它的本意是

6、伴有铜片和衡具的交易行为,它的形式要求十分严格,不仅要求交易当事人亲自到场,说出规定的套语,履行铜片的交付手续,而且还要有五位证人和一位司称到场作证,此时交易方为有效。“耐克逊”的有效成立,虽然也需要交易当事人的到场并彼此达成言辞上的一致,但这种“一致”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当事人真是意思的一致,这种固定的套语是否表达当事人的真是意思,并不是法律所过问的,只要完成了这些形式,契约便生效。换句话说,只要交易形式符合要求,即便当事人是在受欺诈或受胁迫时达成的交易协议,也不会影响“耐克逊”的效力。在早期的罗马社会,除了商品领域以外,罗马社会的其他要式行为都要采用

7、严格的仪式,才能发生罗马法律上的效力。这种在社会法律生活中实行严格的仪式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一方面是罗马统治者对社会控制的需要,在实质层面上,更是由于当时罗马社会处于早期,以农业经济为主,动产在社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而且资源有限,人们对财产交易安全的关注大于对交易迅捷的需要。到了罗马裁判官法时代,通过万民法的发展在罗马法律上开始逐渐在契约制度中重视当事人“合意”。其社会经历背景便为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展,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市民法的严格形式主义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激发了对市民法的修正。这种修正不是通过一蹴而就的立法改革所实现的,而是通过裁判官

8、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通过自由裁量而实现的。可以说,裁判官法对于弥补市民法的不足,发展万民法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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