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大调解中的方法集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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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在大调解中的方法集成研究法院在大调解中的方法集成研究大调解机制中诉讼调解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它对整个调解行为起着引领和导向、支撑和保障作用,而诉讼调解是由法院主管,除诉讼中的调解外,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同样会对其他形式的调解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没有法院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大调解机制根本无法形成,法院在大调解机制中,应当多角度思考、多层次介入、才能全方位突破。一、多角度思考,寻求理论创新(一)澄清三误区,解决认识问题。1、澄清有违宗旨的误区。有人认为调解一般是以信息、能力和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让步而达成协议,调解一般是帮助强者来损害弱

2、者,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违背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调解确实需要当事人让步,但是并非都是弱者让步,也并非让步必然就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追求真相、追求权益必然需要花费时间、花费精力、花费成本和代价,并非每一个真相、每一项权益都值得去追求,各项权益之间常会发生冲突,调解有助于帮助当事人清醒认识、理智判断,及时中止当事人无谓的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的浪费,并非损害而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为民宗旨。2、澄清有损权威的误区。有人认为,调解通常以合意来规避强制、以柔性来软化刚性、以保密来限制透明、以灵活来侵蚀规范,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不利于社会秩

3、序的形成,法官参与劝说当事人,破坏了法院中立和超然地位,不利于法院和法律权威的树立。国家和法律的干涉并非无限制、无疆界,民事权利本质上是私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调解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避免公权力的浪费,提高了公权力运行的效率;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规则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调解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则缺陷,避免与大众情感的冲突,使其不会个别牺牲其稳定,且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法官虽然参与劝说当事人,起引导促进的角色,但最终决定权在当事人,并不破坏其中立地位,相反,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避免当

4、事人的不当上诉、申诉和缠诉,维护了法院的权威。3、澄清有碍发展的误区。有人认为,搞大调解是不务正业,法官在非诉调解上花精力使案件数量减少,成绩无形,无法定量评估,会使法官的编制、待遇受到影响,从而有碍法官和法院的发展。法官和法院的科学发展并非只体现于办理案件的数量,而是体现于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法官通过大调解可以了解百姓的司法需求,摸索矛盾纠纷规律、积累解决经验,提高诉讼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大调解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便于法官集中精力关注司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矛盾纠纷的解决水平,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通过合理设置案件流程,全程全员调解

5、,便于法院人员类别化管理,形成内部激励机制,有利于法官和法院的科学发展。(二)树立三理念,解决方向问题。1、和谐大局理念。调解可以弥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和对立,摸平创伤和裂痕,消解当事人的误解和积怨,消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化解矛盾和纠纷。大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手段,就是各种调解机构的调解职能,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2、拓宽渠道理念。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呈现范围广、内容杂、主体多、样态新,矛盾纠纷的现实要求我们解决渠道与之相适应,而我们构筑的大调解机制就是多机构、多主体、多手段并用,整

6、合解决资源、创新解决方式、拓解决渠道,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社会冲突消灭在前沿,避免积重难返、冲突升级。3、保障民权理念。调解就是要以自治取代管制、以说服取代强迫,以引导取代强制,就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各项选择,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益,实际运作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机构、调解人员、调解方式、调解方案的权利,要将保障民权贯彻于大调解的各个角落、贯穿于调解的全程。(三)借重三力量,解决整合问题。1、民间组织。社会矛盾往往产生于家庭、家族、乡邻、村社、企业、行业、社区之中,民间组织处于矛盾纠纷的前沿,往往最先接触矛盾

7、纠纷,洗煤滤布民间组织是矛盾纠纷最便捷、最及时、最经济的解决通道,故应当充分发挥其调处职能,法院不论在诉讼前还是诉讼中都应当重视民间组织的作用,利用人民调解将民间组织的整合,共同解决矛盾纠纷。2、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权力广泛、可调配的社会资源众多,运行高效快捷,对于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复杂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具有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优势,法院一方面要为行政机关处理上述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在处理上述矛盾纠纷时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在诉讼前将这类矛盾纠纷引导给行政机关处理,诉讼中委托行政机关调处或请行政机关协助。3、公证仲裁。公证仲裁一方面作为矛

8、盾纠纷解决渠道,另一方面作为特定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存在。法院一方CAT面要尊重和维护公证仲裁的独立地位,不能轻易干涉公证仲裁,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证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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