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生态林场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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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办生态林场建设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林场建设的重要意义生态林场,是指以集体生态公益林地资源为依托,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为核心,以森林旅游、生态休闲、林下经济等为经营发展手段,通过集体经营、企业租赁、大户承包、乡办村办、合作股份等多种形式建立,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0亩的林场(不包括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目前,全市林地总面积达到800多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390万亩、商品林面积41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生态防护林体系。大力建设生态林场,既是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巩固发展生态资源,促进生态林业建设的关键,又是加快荒山绿化

2、,搞好重点生态脆弱区域修复,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国土绿化,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培育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和深化林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生态林场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快生态林场建设,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推动全市生态建设实现新突破。二、明确生态林场建设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种形式发展,市场化运作;(二)坚持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为核心,依法规范集体林地流转,适度有序开发利用,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三)坚持区域化布局,林场化管理

3、,集约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第5页共5页(四)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规范管理,扎实推进,维护林区稳定;(五)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三、严格做好生态林场登记备案建立生态林场,经营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经营权人须提供生态林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或林权证等权利证明的复印件。四、依法规范集体林权向林场流转生态林场涉及集体林权流转的,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林权流转方案。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林权流转,应选举产生林权流转工作小组,由工

4、作小组拟定流转方案,其流转方式、基价、收入以及收入的使用、分配等必须提前向村民公示,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后,方可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发包集体林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二)确定流转基价。有条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原则上要参照专业评估的价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同意后确定;不能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通过的价格进行流转,防止低价流转,造成集体资产损失。(三)审核与批准。将集体林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乡镇

5、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第5页共5页(四)签订承包合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方签订规范文本的《集体林地林木其他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规定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依法发包的集体林地,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完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五)林权变更登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监督林地流转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林权流转,林业部门应受理林权登记申请,依法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五、加强生态林场经营管

6、理第5页共5页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生态林场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休闲观光、特色种养业等经营活动。森林经营方案一般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森林功能区划、森林分类与经营类型,非木质资源经营,森林健康与保护,森林经营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在经营过程中,林场经营者要严格保护林地林木资源,未经林业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林地用于非林建设和开采活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林地林木资源流失。在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符合《森林法》及其《实

7、施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将林业用地转为非林业用地的,应向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六、强化生态林场建设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生态林场,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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