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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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通知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严格履行法定的规划审批程序。旧城区要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片区开发、整体推进的原则,实施片区改造,杜绝零星建设。各街道和开发区要依据旧城区改造规划编制整体改造方案,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方案批准前不得建设;旧城区外其他

2、片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合理安排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加强镇域规划控制。镇(园区)、社区各类建设必须符合镇(园区)总体规划及社区规划。市级及以上重点镇(园区)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国道、路、路等省级以上交通干线及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0米控制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其他镇规划区范围内大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均纳入市级统一管理,在镇级初审基础上,按城市规划区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批。其他项目由镇(园区)按规划

3、要求严格审查把关,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4页共4页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落实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项目的规划与建设方案进行审议(未列入审议范围的方案,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实施公示制度。城乡规划送审前,将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需要听证的,由市规划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对可能影响相邻居住环境、公共利益或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在做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后,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对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项目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建立实施专家咨询制度。设立由国内外规划和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城

5、市设计等各类规划的咨询评审,邀请专家库中相关专家参加。二、强化镇村建设工程监管第4页共4页各镇(街道、园区)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凡未取得规划、施工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应立即制止。属各镇(街道、园区)审批的,由各镇(街道、园区)依法查处;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投资额30万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报建工程,由各镇(街道、园区)建设主管机构初审,镇(街道、园区)同意后出具初审意见,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辖区内在建工程每月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备案;其他工程由各镇(街道、园区)按建设工程要求严格审查。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旧城改造安置项目及其他特殊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通过后,在土地、规划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前提下,可提前介入监管程序,由建设单位先行办理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他建设手续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督促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前办齐。三、健全和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对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街道、园区)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规

7、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园区)要严格按程序实施规划、建设,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规划、建设工作的日常监管。第4页共4页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街道、园区)提报的审批事项,要按审批程序和时限快审快办、限时办结;除需现场勘察、会审研究的项目外,一般性审批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国土、城管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做好对各镇(街道、园区)建设、国土工作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各镇(街道、园区)辖区内规划、投资建设项目

8、及未办理建设手续项目中出现的信访投诉,由各镇(街道、园区)全面负责解决。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面上建设项目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等劳资纠纷的协调工作。对于劳资纠纷协调不成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二)严格考核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将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及信访等)纳入对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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