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宁乡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ID:31029975

大小:68.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1-05

宁乡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宁乡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宁乡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宁乡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宁乡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宁乡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宁乡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村民住房建设品质和安全,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本市域内是指玉潭街道、城郊街道、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金洲镇、夏铎铺镇全域,菁华铺乡傅家塘村、桃林桥村,回龙铺镇侯旨亭社区、丰收村、金玉工业集中区、金宁大道两厢500米,坝塘镇金洲村、保安村、沩乌村和双江口镇檀树湾村、长兴村、白玉社区以外的区域

2、。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当地农村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益,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成员。本办法所称住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供本人家庭居住和使用的房屋,不包括生产用房。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与服务工作。1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3、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严格执行“先规划、后用地,先审批、后建设、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原则。第六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生态宜居,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相对集中,保障安全、依法审批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全面推进“五治”任务落实,鼓励村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村落,创建美丽乡村和生态旅游示范村。第七条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时,增加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指标的权重,推动以人定地编规划,地随人走调规划,人口落户下计划,推动人口向优势地

4、区转移落户。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引导村民严格按照住房建设选址规划建设住房。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要结合集镇建设、土地13综合整治,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环境精美、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严格控制单户分散选址建设,引导村民适度有序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居住。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平原地区宜以行政村或者以

5、一个(或多个)村民小组联合规划村民集中居住区。丘陵地区宜以一个(或多个)村民小组联合或者以自然村落为单位规划村民集中居住区。山区宜以自然村落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规划村民集中居住点。每个建房点规模不少于10户(建房点是指原自然形成的集居点)。第十条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供各村庄建设住房时免费选择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择当地大多数村民接受的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列入当地村民住房建设规定的申请和审批内容予以推广使用。村民集中居住区内新建住房和分散选址新建住房,应当按

6、照当地统一采用的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建设施工,逐步形成当地住房建筑特有的风格。第十一条村民住房建筑设计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和特色的原则,在建筑风格和面积控制方面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江南风格、时代特色”的总体要求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民居。注重房屋色彩、风貌与当地的景观环境、传统文化相协调,新建房屋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色彩不能过滥过乱,造成视觉污染。以乡镇为单位规范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特色鲜明的地区以行政村或一个(或多个)村民小组为单位。13(二)农村村民住房建筑层数以2层为主,原则上不超

7、过3层。布局以“一”字型为主体,“L”型、三回合为辅,户型以单体、双联、联排等为主,着力形成宁乡民居的地域特色。每户应配套建设三级三格标准化粪池。第十二条村民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确需分散选址建设的,应当先经过相关行政审批,并按当地统一选用的住房建筑设计图集建设;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不得影响公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燃气、供水等设施。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三条村民住房

8、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用地面积。每基准户(4人及4人以下家庭)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以滴水为界,下同),4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长沙市规定标准:占用耕地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地及原建设用地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它地类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第十四条村民申请分散建房的,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对居住地较远、交通条件差、生存条件恶劣散居村民,可采取移民方式,搬迁到集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