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ID:15470198

大小:39.0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08-03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07月04日17时46分94[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租赁住房”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人

2、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

3、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价格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期限承租。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集中建设和配建)或者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或者租赁的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企业、

4、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六)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建设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省切块下达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各类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5、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政府应当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配套建设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

6、、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营运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

7、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配套设施功能完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单装修,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在产权单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和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满足廉租住房建设后的结余资金

8、;  (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