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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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第三人制度探析  摘要:仲裁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被广泛地运用。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中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一些纠纷无法在仲裁中得到彻底妥善地解决。于是,有学者创新性地提出了仲裁第三人的设想以弥补仲裁程序上的局限性。这一设想一提出就引起了颇多争论,至今也未能达成共识。各国的仲裁实践也莫衷一是。本文首先界定出仲裁第三人的概念,然后对学界流行的否定说和肯定说进行评析,最终得出结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否定说肯定说  仲裁制度由于其特殊的优越性,一直在商事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事活动

2、中被广泛地运用。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一些纠纷无法在仲裁程序中得到彻底地妥善地解决。于是,有学者创新性地提出了仲裁第三人的设想,以期弥补仲裁制度在程序上的一些局限性。这一设想自提出以来就引起了颇多争论,直到现在也未能在学界达成共识。各国的仲裁实践也莫衷一是。本文旨在分析现今学界主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对该问题的一些理解。  一、关于仲裁第三人的界定  (一)观点介绍  关于对仲裁第三人的界定,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9  第一种观点认为仲裁第三人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3、仲裁协议的第三人、裁决执行当中的第三人以及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1][2]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仲裁第三人就是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3]  第三种观点认为仲裁第三人不是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但是由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有独立的请求权,或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仲裁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参加、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或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

4、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4]  (二)本文赞成第三种观点  第一种界定没有抓住仲裁第三人的本质,使概念复杂化。这种观点中所谓的"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实际上因为合同转让等原因承继了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替代其成为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而所谓的"执行裁决过程中的第三人"实际上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第三人,因为仲裁裁决的执行所依照的是《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并没有专门针对仲裁裁决的程序,因此也不必将其中的第三人界定为仲裁第三人;至于"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才应该是我们所要探讨的仲裁第三人,即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5、申请参加到,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到,或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但在第一种观点中对其的界定偏重于程序,尤其是介入的时间方面还不够全面。9  第二种观点实际上移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第三人的概念,忽视了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区别在第三人制度上应有的反映,未体现出仲裁制度的特色。  第三种观点不仅阐明了仲裁第三人的实体内涵,也对其参与仲裁活动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界定,抓住了对仲裁第三人进行定义的关键点,是最为全面的一种界定。本文赞成该观点。  二、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争鸣的一点思考  是否应该在仲裁程

6、序中引入第三人制度,长期以来都是我国仲裁理论界研讨的热点。本文要对该问题进行探析,就有必要将既存观点进行总结梳理,以最终得出自己的看法。  目前学界就该问题存在着两大针锋相对的阵营。  (一)否定说  否定说是较为传统的观点,认为将第三人引入仲裁程序,必会于仲裁制度借以创立的传统理论基础相冲突,违背仲裁制度本质特征,导致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趋同,丧失其优越性。  否定说的理由之一是仲裁第三人制度将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他们认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仲裁协议的重要意义之中。第三人并非协议的签订者,并没有与仲裁

7、当事人达成仲裁的合意,因此没有参与仲裁的权利与义务。[5]  否定说的理由之二是仲裁第三人制度会使仲裁丧失其秘密性、经济性等优越性。一旦将第三人引入仲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信誉将难以保障,使仲裁的这一优越性大打折扣。而从经济性的角度讲,第三人的介入会使仲裁程序变得复杂繁琐,导致程序拖延和仲裁费用增加,与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的初衷不符。9  否定说的理由之三是设立第三人制度有违仲裁的民间性。仲裁机构是非官方的民间机构,仲裁庭进行仲裁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像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因此,赋予仲裁机构追加第三人

8、的权力,有可能会损害仲裁机构的民间性。  (二)肯定说--本文观点:基本支持  肯定说认为,仲裁制度在解决现今日益复杂的商事纠纷时有难以弥补的缺陷,而引入第三人制度可以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基本赞同这一观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实践对仲裁第三人的需求  一般持肯定说的学者都喜欢举"TheVimeira"案来说明缺乏第三人制度的仲裁程序的不合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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