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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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  摘要:跨入21世纪后,随着国际商事争议的种类、性质、内容越趋复杂和多样化,国际商事领域的争议也牵涉到越来越多仲裁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问题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难题。本文分主要介绍仲裁第三人的基本问题,对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发展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议,同时对我国仲裁第三人概念及制度的构建提出展望。  关键词: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  一、仲裁第三人的基本问题。  仲裁不同于自力救济或司法救济,是一种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后所寻求的社会救济。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商事

2、争端数量呈上升趋势,性质日益复杂,常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而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建立在学界中一直争执不下。虽然多数国家并不承认仲裁第三人的说法,但也有部分已在仲裁实践中有所例外。同时,日本、荷兰等多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已经承认了仲裁第三人。  (一)学界争议。  否认仲裁第三人的学者主要根据仲裁的性质,认为仲裁第三人违背了以下重要原则:首先,违背了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若无仲裁协议,则不应加入仲裁程序中。其次,仲裁协议是一种特殊契约,第三人的加入不符合契约的相对性。  契

3、约的相对性即是指契约约束的只是签订契约的双方。非契约当事人不能请求契约权利,也不必承担契约义务。仲裁第三人的出现必定会破坏这种相对性。再次,违背了仲裁的私密性。仲裁当事人本身可能并不愿意将争议的事实公开,才选择进行仲裁,而第三方的参与会让仲裁失去此优势。此外,第三方的介入还会降低仲裁具有的快速性和效益型优势,而且必然会减慢仲裁程序的进程,使仲裁成本增大。  而赞成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学者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展开论述:首先,相关仲裁法规中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有利于避免矛盾裁决出现。当仲裁标的与第三人的利益实际相关时,若不引进第三

4、人制度,第三人往往会另行起诉或者仲裁,这可能导致不同裁判主体作出的裁决结果大相径庭,这种情况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尤其普遍。其次,为了所作裁决更公正,仲裁第三人的存在十分必要。在牵涉到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若不允许第三人加入,势必会造成作出的裁决过于片面,对第三人利益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再次,各国已有一定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判例,仲裁第三人制度已是发展的趋势和需要。  笔者认为,学术界中仲裁第三人的否定说和赞成说各执一词,但都并未十分全面的看待仲裁第三人的制度。仲裁第三人制度不可能只有利于发展的一面,也不应完全违背仲裁的性质,应根据

5、发展的需要,并分析利弊来作出权衡。笔者更倾向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这是基于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通过利弊分析后所得出的。  (二)关于仲裁第三人的几个概念。  根据笔者的总结,目前学界中赞同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观点中主要将仲裁第三人概念定义为以下几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仲裁第三人是指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此观点和诉讼第三人制度中的概念无本质区别。然而仲裁与诉讼本身有着较大的差别,将该概念直接运

6、用于仲裁第三人中多少显得有所不妥。  第二种观点采用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仲裁第三人这样一个概念,但与第一种观点不同的是,第二种观点还引进了仲裁第三人应是非仲裁协议表面签订者这一概念。  仅就非仲裁协议表面签订者这一概念笔者认为也有不恰当之处。我国《仲裁法》第4条中规定的仲裁协议应是书面形式,这是基于我国1986年所加入的《纽约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一些国家也承认了口头、默认等作为仲裁协议的形式。笔者认为,死板地认定表面上的签字者就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会忽视误签、欺诈等一些例外情形,而更应关注真实的意思表

7、示,从而确定真正的仲裁协议当事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仲裁第三人是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因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参加或介入到仲裁程序中的仲裁签约方以外的人。笔者认为,首先这里所指的“一定条件”未具体指明,容易引起歧义。其次,这里所指的签约方以外的人可能是其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有可能发生仲裁机构合并仲裁的情形,这样的话无异于将仲裁第三人的概念扩大了。  笔者认为,仲裁第三人首先应是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人,即该仲裁程序的案外人。其次,仲裁第三人应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若无利害关系,案外人无需参加到仲裁程序中来。再次,根据意思

8、自治原则,仲裁协议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案外人参加该仲裁程序应达成合意。同时,案外人加入的时间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的规定,为仲裁程序开始后裁决做出前,裁决的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范围。最后,既然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也应对其有所尊重,故案外人的加入程序原则上应经过仲裁机构的同意,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仲裁机构无特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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